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确认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点表现为:
1、就需要解决争议的法律关系而言,当事人与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或是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或是义务的承担者,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2、就参加的诉讼而言,当事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并由自己承担诉讼结果;
注意: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并由自己承担诉讼结果。这是区别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重要因素。
3、就法院所作的裁判而言,当事人应受其直接的约束。 (二)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这类当事人包括: 1、清算组织
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被诉;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者其他费用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财产代管人;同样,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也可以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做原告;
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注意: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 A、甲欠乙5000元,甲被宣告失踪后,作为被告的失踪人甲的财产代管人丙 B、为了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C、甲在配偶死亡后与乙结婚,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均死亡,在车祸后两个月提起确认甲乙婚姻无效的甲的儿子
D、某女为了新闻炒作,向法院提起确认与某明星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诉讼 答案:ABC
(三)诉讼权利能力
1、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都享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作为当事人;
[例]: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坷要求周家
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风童 答案:A
2、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 3、特别要注意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注意:这里是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是法人,因而不属于这儿的其他组织。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注意:这里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当事人,应当以设立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注意:只能到各地的分支机构,即分行、支行,储蓄所不能作为当事人。 [例]: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答案:C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注意:如果是代办点就不能作为当事人。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四)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1、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
2、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取得当事人资格的条件,而不是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这样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五)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某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中,具有合适的当事人资格。当事人适格是和具体案件相联系的,而诉讼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和具体的案件相联系。
1、一般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注意:变更之诉的当事人也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例外情形
在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 ①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
注意:在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诉讼直接终止的情况,而不发生诉讼承担。具体看诉讼终止中的特殊规定。
2、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分立的
3、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破产与撤销的 4、法定代表人更换的 二、原告与被告
特殊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下列情况当事人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注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将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作为当事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就应当以承包的农民作为当事人。
(2)在诉讼中,个人合伙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所有合伙人作为当事人。 注意:个人合伙和合伙组织存在很大的区别。
合伙组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法人组织合并共同经营或从事某种事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独立承担诉讼,合伙组织的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某种事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的名义承担诉讼,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
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
除此之外,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法人(包括其他组织)和直接责任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卡车,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此时确定被告的标准是张某的行为性质,即如果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法人作当事人。
注意:工作人员是否作为当事人,关键看从事的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注意:冒用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在法人成立前或者终止后仍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作为当事人。
3、雇工和雇主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注意: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雇佣的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这种情形下谁做当事人就取决于雇工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如果是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那么雇主做当事人;如果擅自从事雇佣合同以外的行为,雇工自己做当事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雇主和雇员作为共同被告。
注意:这种情况是对上一项的变通,条件有两个:第一,只限于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二,只能在侵害人身的案件中适用。
4、法人和分支机构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注意: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独立作为当事人。但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当事人,应当以法人作为当事人。这里关键有两个条件:第一,依法设立;第二,领取营业执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这一条列当事人。这可以视为上一条的补充。
5、新闻报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因新闻报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所属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
被告。
注意:因新闻报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列被告可以有三种方式。 6、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时,原告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
(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7、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