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贯彻学习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贯彻学习制度
第1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各项文件、制度、措施、规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等能够得到及时的贯彻和学习,提高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贯彻学习地点 1. 煤矿职工学习培训室 2. 各班组班房 3. 施工作业现场 第3条 贯彻学习方式 1. 集中贯彻学习
煤矿技术部门应定期组织煤矿所有职工在煤矿职工学习培训室进行集中贯彻学习,内容包括行业管理需要贯彻学习的所有科目。
2. 班组贯彻学习
煤矿技术部门应针对班组当班或即将涉及的安全生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贯彻,贯彻时间和内容依据情况而定,贯彻学习地点在班组班房,应尽量安排在班前会时进行。
3. 局部贯彻学习
局部贯彻学习方式一般在施工作业现场和平时闲谈时进行,针对作业现场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贯彻学习活动,此种贯彻学习方式针对人员一般为个人或少部分人员。此项贯彻学习工作由值班领导和临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或技术员具体实施。
4. 临时贯彻学习
对于部分紧急发生的问题,必须临时组织人员开展贯彻学习工作,严禁处理危险事物时无措施和不经过贯彻学习而直接进行施工处理。
第4条 集中贯彻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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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将以下时间定为全矿职工贯彻学习时间,在以下时间段,技术部门负责贯彻学习的有关人员必须组织全矿职工开展贯彻学习工作。
1. 每年春节收假后的第1、2、3天 2. 每月的1号、10号、20号 3. 每年的1月2、3、4号 4. 每年的5月2、3、4号 5. 每年的10月2、3、4号
第5条 集中贯彻学习时必须贯彻和学习的科目
在组织职工集中贯彻学习时,必须贯彻学习以下规定科目,各科目学习时间根据所贯彻学习科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由贯彻学习执行人员自行规定。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275页;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
3.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4. 本煤矿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岗位责任制》、《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各工种操作规程》、《奖惩制度》和煤矿制定的所有管理制度;
5. 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6. 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火灾、运输等事故防治与处理技术及措施; 7. 煤矿救护知识;
上述规定第2、3条贯彻学习执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内容选择与本煤矿相关的内容进行贯彻学习,其它科目必须全面贯彻学习。
第6条 贯彻学习执行部门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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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部门负责各项制度、措施、文件、规定、《作业规程》等项目的贯彻学习管理工作,其中制度、措施、文件、《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工作由技术员顾永负责,集体培训学习工作由整个技术部门负责。
第7条 贯彻学习工作管理
贯彻学习工作管理必须遵从以下管理措施:
1. 贯彻学习内容必须全面,保证其贯彻学习项目与事物相对应,能实际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2. 贯彻学习对人员必须具有针对性,凡属与贯彻学习内容相关的人员必须参与学习;
3. 对有关人员实施强制管理,组织集体贯彻学习时必须安排专人维护场地秩序;
4. 贯彻学习工作必须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每次贯彻学习时必须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贯彻学习相关内容及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记录归档管理;
5. 凡属贯彻重要措施和《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听传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未合格的不得参与工程施工,考核合格的必须在考核记录表中签名备案;
6. 每次集中培训学习后,必须编制考卷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未通过的人员必须重新组织学习,不得参与工作,直到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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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请消假制度
第1条 为规范煤矿劳动纪律管理,确保任何岗位任何时候不空岗,及时掌握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动向,便于矿井生产调度安排,为季度及年终奖惩考核储存客观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煤矿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员请销假。
第3条 下列情况允许请假:
父母、岳父岳母生日、病危或丧葬。每项假期不超过三天。
家族上办理丧事。假期不超过三天。
儿子、女儿、亲侄男侄女婚事。假期不超过三天。 请假人生病,必须住院治疗。假期临时视情况而定。 盖房。假期不超过五天。
两代血缘关系以内的直系亲属生病。假期不差过三天。
上面没有规定的,临时由主管假条审批的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请假。 第4条 请假必须使用煤矿印制的规范格式假条。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岗位工作自己和同工种的人员协商顶替,煤矿不做安排。假条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请假人姓名、工种。 请假事由。
请假期间岗位工作顶替人及顶替人的亲笔签名。 具体的请假时间。
没有载明以上四项内容,主管假条审批的领导不得批准。 第5条 假条由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即:
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副矿长请假时由矿长负责审批;
技术员请假时由技术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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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外出时属于矿长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技术负责人审批。技术负责人外出时技术负责人审批范围的人员由矿长审批,两人都不在矿时由其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第6条 负责批假的领导在批复假条时,必须核实以下情况: 请假条所述请假事由是否属实; 是否有同工种的人员顶岗;
假条是否是煤矿统一格式,载明需要注明的所有事项; 请假理由及请假天数是否符合煤矿制定的请假条件。 没有具备上述四项条件,不得批复假条。
第7条 请假人必须自己请假,严禁他人代替请假。除由于交通堵塞和临时发生紧急状况外(批假人必须核实是否属于紧急状况),不得电话请假。确属于交通堵塞和紧急情况,必须及时电话联系同工种的人员顶替工作,到矿后及时补上假条。
第8条 请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以不写假条,但是必须得到批假领导的口头批准,但每人每月4小时以下的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批假人不得批准。
第9条 请假人必须在载明的请假时间内到达煤矿,到矿后及时与批假领导取得联系,批假领导及时在请假人假条上填写销假记录。
第10条
主管批假的领导每月1日将上月的请假条交统计员,统计员按
照本制度规定核实请假人考勤。
第11条
当月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的,如本职工作有人顶替,不扣除考勤
和工资,没有同工种人员顶替工作的,按照请假天数扣除考勤和工资。当月请假天数超过三天,不论有无人员顶替都扣除三天以外的考勤和工日。
第12条 考勤和工资。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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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如每月不超过3次,不扣除请假人
请假人必须在请假时间内赶到煤矿开展工作,逾期没有到达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单 位: 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 统 筹: 张 见 平 制定日期:2016年8月7日 执行日期:2016年8月9日
曲靖市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技术科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委会人员
赵文周(法 人) 刘永贵(矿 长) 熊加高(技术负责人) 张见平(技术副矿长) 王定忠(机电副矿长) 陈圆会(技术副矿长)
统筹:张见平 打印:张见平
制度审批表
法人: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煤矿(公章):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
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班前会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班前会制度
第1条 为贯彻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煤矿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有序组织开展班前教育培训活动,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学习发扬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依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煤矿相关管理制度编制。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班组班前会管理。 第4条 班前会召开地点为班房大院内,下雨天可以在班房内召开。 第5条 班前会召开时间:
(一) 早班:6点20分至6点40分。 (二) 中班:12点20分至12点40分。 (三) 晚班:18点20分至18点40分。 (四) 夜班:0点20分至0点40分。 第6条 以下工种和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 (一) 值班领导和班长。 (二) 瓦斯检查员和跟班电钳工。 (三) 本班职工。
(四) 其它参与本班作业事项的人员。 第7条 班前会组织形式:
(一) 班前会由班长组织召开,所有应参会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 (二) 班前会由当班值班领导监督召开,没有召开或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召开必须对当班班长作出处罚。
第8条 班前会主要议题:
(一) 点名。班前会纳入考勤管理,记录表中必须有序号、姓名、工种、参会时间、迟到时间、备注信息等项目,点名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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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贯彻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有新文件或会议要求时,由煤矿主要领导在班前会上向职工贯彻。
(三) 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部门负责贯彻的人员(班长能做的由班长代理)现场组织职工学习,内容精简适用。
(四) 值班领导向班长和职工陈述上一班作业事项和本班需做的事项,并对当班安全生产作出指示和要求。
(五) 班长通报本班上一个班的工作情况,以及相关的处理意见和手段。 (六) 班长根据值班领导安排的工作具体作出分工,根据职工能力水平安排到不同的作业地点,重要地点必须有操作技能熟练的老工人装置负责,明确责任和任务。
(七) 按照本班作业实际,告知各地点作业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需要具体采取的安全手段,确保本班安全作业。
(八) 宣誓。根据煤矿要求的内容(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杜绝三违、确保安全)一起宣誓(右手食指指在太阳穴位置)。
(九) 入井。
第9条 召开班前会相关要求:
(一) 参会人员提前换好工作服,佩戴好安全帽和矿灯。
(二) 听到集合哨响后,立即按照军事化站队要求入列(每排10人按高矮秩)。
(三) 值班领导、班长等人员讲话时严禁交头接耳或随意走动或扭动,必须按照军事化管理要求保持纪律。
第10条 未按照规定召开班前会的处罚手段:
(一) 班前会考勤当班报统计员,统计员班末时与当班领灯名单、出入井名单、工资记账单上的人员对照,没有参加班前会的每次处罚50元人民币。其它位置没有按照规定签名的每次处罚50元人民币。
(二) 迟到的人员按照每分钟两元人民币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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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班前会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三) 虽参加班前会,但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每次处罚30元人民币。 (四) 班长、值班领导、机电工、瓦斯员等主要人员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每人处罚100元人民币。
(五) 值班领导没有监督班前会召开,致使班前会没有按照规定召开,每次处罚100元人民币。
(六) 班长没有组织人员召开班前会,每次处罚200元人民币。 第11条 召开班前会时必须做班前会记录,记录应详实,每月1日将上月记录报档案管理员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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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各种记录填写上报发放存档管理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各项记录填写、上报、发放、存档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规范煤矿软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各项记录的填写,必须使用炭素水笔和圆珠笔,不得使用其它笔填写。
第3条 各项记录表格由技术部门绘制,填写人员在填写时认真检查表格和记录项目,发现错误和遗漏以及不能反映记录项目的真实情况处时、或者对记录表格有其它需要建议修改的地方时,可以向技术部门反映,技术部门会及时采纳合理的建议并及时修改记录表格。
第4条 填写表格时,字迹工整清晰,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并且能反映当班工作情况或设备运行的真实情况。任何值班领导或煤矿管理人员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对各工种的各种记录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情况督促整改或直接处罚。
第5条 各项记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填写,避免弄虚作假,抽查中发现不及时填写记录或不根据真实情况填写,每次每项处罚人民币50元。
第6条 对表格所需填写的内容及格式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向技术部门咨询。 第7条 每月的1号为煤矿规定的各项记录上报时间。在每月的1号24点之前,煤矿各部门、各工种所有的记录必须交到技术部门存档,具体工作由技术员陈志林负责。
第8条 各工种上交的记录必须有封面,在封面上注明记录的月份,没有封面的及时到煤矿复印室找复印人员复印好封面后装订好再交技术部门。
第9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报各项记录的,由个人负责填写上报的记录从2号起每天处罚个人50元人民币,直到上报为止;由部门负责填写上报的从2号起每天处罚部门所有人员50元人民币,直到上报为止。
第10条 上月的各项记录上报完毕后,上报人到煤矿复印室领取本月的各项记录表格,具体的记录表格发放工作由监控员王建华负责。
第11条 发放表格时,发放人员根据各种记录所需数量按量发放,记录表格可以留有一定的备用空间,但是备用空间不大于实际用量的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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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各种记录填写上报发放存档管理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第12条 各种、各部门上报的各项记录由技术员陈志林负责整理存档。各项记录上报完毕后,将各种记录归类,按月份整齐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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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汇报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第5条 上报事项信息反馈
接到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上报后的处置情况反馈到原上报部门或人员。在未接到反馈信息前,可以采取与工作相关工的准备工作,但在未取得审批之前,不得直接开展所上报的工作。
第6条 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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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特殊工种管理,特编制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特殊工种管理。
第3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二) (三)
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4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 1. 初训 (1) 培训机构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2) 培训计划
矿培训科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 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2. 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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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4) 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5) 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6) 复训期限: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三个月的,证书作废。培训信息中心要结合培训计划,提前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安排,以免耽误复训。 五、考核
(7) 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8) 考核部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工作由麒麟区煤炭局培训科及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
(9) 考核形式:国家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将考核工作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规定理论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核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10) 排确定。
第5条 证书管理 (11)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考核要求:每次考核的考点由麒麟区煤炭工业局培训科统一安
代表其具备上岗资格的有效证件,由国家局统一制作。
(12)
持证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IC卡)由煤矿企业统一
保管,副证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书。
(13)
证件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个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违章记录的,经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证书可每4年复审一次。证书有效期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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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3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
(14) 煤矿培训科应建立特殊工种档案,对特殊工种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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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安全活动日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1条 为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升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作业能力和水平,保证各项安全宣传活动有效、有效开展,规范安全活动日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依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制订。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安全活动日管理。 第4条 每月一日为全矿井安全生产活动日。
第5条 安全生产活动日相关工作由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召开安全例会,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第6条 在安全活动日,必须传达贯彻矿井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或上技术课,充分发动职工总结,分析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提措施、定制度,并具体落实到人头,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第7条 安全活动固定场所为矿职工会议室,举行安全活动时,须有组织、有记录,并做到参加人员逐个签名。
第8条 未值班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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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 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第2条 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第3条 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第4条 对于轻伤事故,班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汇报矿长。 第5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6条 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500元罚款。
第7条 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8条 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矿长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9条 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0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11条 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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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 第1条 为强化、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从业职工民主管理意识,充分发挥群抓、群制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引导职工群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依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和相关管理制度编制。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职工群众参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煤矿职工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5条 职工群众要积极参加煤矿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各种安全活动,学习岗位知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规定,熟知煤矿各种规章制度内容。
第6条 职工务必遵守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三不伤害”,以身作则引导新职工不断提高安全作业水平和思想素质。
第7条 职工群体务必履行安全监督责任,对企业以下行为有权监督: (一) 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作业。
(二) 煤矿领导未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履行下井带班义务。 (三) 煤矿领导或管理人员位违章指挥。 (四) 煤矿特殊工种、职工违章作业。 (五) 煤矿人员违法劳动纪律。
(六) 煤矿在不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抢险组织人员作业。 (七) 煤矿企业未执行国家和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规定要求背道而驰。 (八) 煤矿企业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和从业人员建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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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合同,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九) 企业安全设施与主题工程未实行“三同时”。 (十) 其它事项。
第8条 对企业存在第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职工有权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 提出意见或建议:当企业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权直接向现场领导和煤矿主要领导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协助煤矿处理存在的问题。
(二) 制止。当煤矿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手段组织施工作业时,有权制止。
(三) 撤人。当生产作业事项不具体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撤人或组织可能会受到威胁的人员撤离作业点,到安全地点。
(四) 举报。当采取建议、制止、撤人等手段还未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时,有权直接向主管部门举办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监督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依然无果可继续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直到问题被彻底解决。
第9条 煤矿主要领导应充分重视职工提出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好的意见或建议要掘积极采纳和实施,职工安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按照隐患治理制度积极整改,整改结果必须向提出问题的职工回复处理意见。
第10条 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不得打压、报复提出问题的职工,要根据职工发现和提出的问题适当给予奖励,提高职工群体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每次奖励不低于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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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第1条 控制入井人数。矿井要按照批准登记的矿井生产能力控制入井人数,每万吨不超9人。
第2条 严格控制生产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矿井最多一个生产采区,采区最多两个回采工作面;在采区内同一煤层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最多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3条 严格定岗定员。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优化设计,科学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必须严格按批准登记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在编制劳动定员标准时,要将人数落实到井下采、掘、运、通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定岗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第4条 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矿井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班、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实行三班生产一班检修。
第5条 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矿井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
第6条 实行“限员挂牌”制。各矿井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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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章节: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状态:内部文件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规范煤矿自救器管理,提高矿井人员防灾、救灾、避灾和自救能力,确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特编制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依据《救护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结合煤矿井下实际编制。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麒麟区东山华兴煤矿隔离式自救器管理。
第4条 自救器是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火灾等各类安全事故时最为有效的自救设备,从全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总结的经验表面,合理规范的使用自救器,是减少事故伤亡最为有效的手段。
第5条 凡属下井人员,必须随身佩戴自救器(自救器与矿灯同时发放)。入井检身员务必做好入井检身工作,未佩戴自救器的人员,不得入井。
第6条 必须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新工人入井前必须经过自救器佩戴训练,不掌握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得入井。
第7条 自救器在使用和佩戴过程中,不得到处乱放、乱挂,必须随身携带,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打开,正确佩戴。
第8条 自救器上配有专用背带,任何人不得解下和破坏,一旦发现,必将严惩。
第9条 任何个人不得随便拆卸和打开供氧系统(事故时除外),以免氧气泄露。
第10条 自救器管理人员每班必须认真检查自救器压力表,发现压力低于使用规定,必须停止该自救器的发放,送供氧部门加氧。
第11条 自救器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清洁自救器,保证自救器的清洁和正常使用。
第12条 自救器高压氧气瓶内装有20MPa的氧气,人员携带过程中必须防止撞击磕碰,严禁垫坐,携带过程中严禁开启扳把。
第13条 出井后及时将自救器交还到充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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