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性之初探

2018-11-09 14:50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性之初探

作者 张长彬

单位 邢台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时间 2015年6月8日

关键词:我国信用发展现状 西方国家信用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进展 “大众创新 万众创业”国家战略对信用建设

的必然要求 社会信用建设中需要注重和完善的几个方面

改革开放37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每年以平均7%的速度向前发展,大大超出所有西方经济学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对中国经济的最乐观估计。2010年,中国更是取代美国世界第一工业大国地位,经济总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却是严重滞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征信机构刚刚起步,其标志就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

西方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形成鲜明的对比。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已经有170多年的历史,十九世纪中期为了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在欧美国家出现专业提供资信服务的征信公司或征信局,1830年,英国伦敦出现了世界上首家征信公司。比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当代征信机构的产生早了150多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从较为单纯的国有经济体制和集体经济体制发展成较为完备的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阶段。经济二元制结构早已被打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其中的重点就是经济结构调整和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会议认为信用建设已经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生产、流通、销售和资源配置的各个环节,信用建设的短板已经显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的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631号国务院令,决定从2013年3月15日起《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征信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征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随后,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央编办联合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第920号)。首次以官方明确的制度形式对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进行了明确的阐述。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更是出台了《社会信用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信用建设做出明确部署和规划。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全面阐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是我国经济体制创新驱动战略构想的细化和经济结构调整与改革深化的促进剂。必将在新的经济常态下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到较为充分和完备的历

史背景下,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的严峻挑战,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战略无疑是解决深层次、结构性市场矛盾的一剂良药。但也有一定的市场风险,诸如假冒伪劣、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合同违约与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这些问题除了用法律和道德等形式的约束以外。信用建设的制度跟进和创新将必不可少的成为必要的市场治理体系的核心一环。

如何用好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的信用规范为市场经济服务。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多元经济体来说尤为重要。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针对我国经济由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调整信用建设的制度制约。发挥信用建设的综合优势:经济转型时期往往是各种利益交汇,社会矛盾较为凸显。出于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信用缺失行为较为突出。制定有效和完备的信用制度及法律法规,对各种不端和失信行为遂行有效防范,可以较好解决市场经济转型和优化产业结构等问题。

二、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尽快解决信用信息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经济总量与人均差异较为明显。市场行为瞬息万变。各种信息主体对实时信用信息的需求量很大。利用现有的互联网和网络优势,有效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手段的作用,可以较好解决信用信息需求量大和传统信用信

息传播手段严重滞后的问题。从而满足市场对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刚性需求。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三、

减少政府干预,用市场和信用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微观结构性矛盾,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由量到质的良性升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长期存在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各种行政法规和各类政府行政行为对市场的干预过于微观和密集。严重影响本来应该由市场本身发挥的调节机制的作用。从而导致流通不畅、产能畸形、产业结构重复僵化、市场主体积极性严重受挫等问题。中央政府显然已经意识到并着手解决此类问题。不断减少行政干预、下放行政权利。许多由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这些举措大大释放了市场活力。

四、

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广泛市场化运用,鼓励信用手段创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标准和信用制度。促使我国由信用大国向信用强国的转变:我国信用市场起步较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各类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探索阶段。信用市场发展还不规范。信用机构即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支持,又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整顿。信用产品相对单一和不均衡、不规范,相对质量不高和实用性不强。还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信用产品的广泛需求。信用机构的市场化运营受到来自于政府协调

支持较少和市场主体需求不旺的双重制约。这些都亟需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五、

用法律和教育手段在全社会树立“崇尚信用”的观念。建立起重视信用的国民基础: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整体国民素质养成之间的较大差距。以及各种短视行为和既得利益的驱动,信用约束和信用自律还有非常大的空间。对信用的尊重和自律在相当范围的社会群体中严重缺失。亟需用法律和教育的双重手段强化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从而有效解决市场运行和日常社会交往中的信用缺失问题。

六、

建立全社会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和失信成本,完善良性市场竞争的社会氛围:建立和完善在市场和社会行为中“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行为机制。建立健全有效和丰富多样的信用奖惩机制极为重要。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和有效制约手段、提高失信违约成本的同时。完善对守信受益的社会动员效应,树立良好的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增加“处处受益”宣传和奖励效应。采用物质和精神双重的奖励模式。这些都是规范市场行为、树立良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手段和环节。

参考文献:1.《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经济危机的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李金凤 庞博、赵丽清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2.《世界知识》 2013年第13期

3.《中外信用信息比较研究及我国信用信息制度体系的构建》 作者:唐继刚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年11月12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5】 9号)(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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