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过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三)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八、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轻便摩托车:
(一)未依法登记,或登记后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二)驾驶人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虽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标识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标识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扣留轻便摩托车的其它情形的。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大力度查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含20元)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执勤交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且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十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标准产品的企业或经营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从严查处,防止不合格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的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城市发展和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十五、本通告自2011年3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