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2018-12-05 20:50

--建筑企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发布时间: 2010-07-15 14:06:00

-----------------------------------------------------------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近年来,随着开发区旧村改造、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在迅速发展,建筑安装业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今年以来, 按照市、区局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要求,对开发区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了动态监控管理,对建筑行业概况做了详细了解, 开发区现有三级以上资质建安公司11家,截止今年5月份,这11户建筑公司入库税款1072.96万元,同比增收292万元,增幅37%,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通过检查,发现建筑行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管理漏洞,经过调研发现此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形成了隐藏在税收增长背后的征管盲区。下面从建筑行业经营模式、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政策依据、管理建议及取得成效五个方面做详细介绍。

一、建筑行业经营模式。

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经营方式:

(一)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参加招投标,一项工程设一项目经理部,用工、物资采购、财务收支由公司统一核算。项目经理仅仅是建安公

司一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发放工资。(这种经营方式当前较为少见)

(二)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参加招投标,建安公司与其下属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协议,工程具体施工由其下属的项目经理部负责。用工权

、物资采购权、财务收支由项目经理负责,且工程本身的财务收支不在公司帐上反映。建安公司定期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挂往来帐,扣下

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后,余额由项目经理打条领取。

(三)、由个人牵头组织施工队伍,自己无施工资质,因自己没有施工资质,挂靠在其它有资质建安公司下面,然后以该公司名义对外

经营施工。目前这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方式。该施工队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即成为该公司的一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按

工程金额的一定比例上交公司管理费,具体工程实施由该项目经理负责,且工程本身收入、成本、费用等由项目经理控制,也不在公司帐上核 算。

以上三种经营模式,除第一种工程项目由建筑公司自己施工,自负盈亏,其它两种情况均是建筑公司只承担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法律

责任,而公司在给项目部拨款时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其余部分支付给项目部,建筑备料、工人工资、设备等都由项目部自行负责,工程亏赢与

建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根据承揽工程方不同,管理费收取标准也不同:一般由挂靠单位(项目部)自己承揽的工程,按照总工程额的2%左右

收取管理费,由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分包给挂靠单位(项目部)的,管理费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据建筑公司资质不同收取管理费上下约

有1%的

浮动。

二、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现状。

现阶段,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基本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工程报验制。凡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必须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在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另一种是对建筑工程付款实行发票控管。各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取得施工企业提供的本区建筑业发票,或本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方可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以上两种管理方式,我们对建筑安装环节的有效税收控管,实现了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但却遮掩了企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不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管理漏洞。据检查开发区现有的11家三级以上资质建安公司,均由挂靠项目部组成,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属于上述第二、三中经营模式,2010年1-5月11家建筑企业,共收取管理费743万元,应缴各税费52.16万元,实际均未申报缴纳,形成了企业收取“管理费”环节应纳税款的管理盲区。

三、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

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企业与承包、承租者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才视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收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

征收

营业税,三个条件是:A、承包者或承租者以发包方、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且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B、承包者或承租者的经

营收支全部纳入发包方、出租方的财务核算的;C、承包者或承租者和发包方、出租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发包方、出租方的账面利润为分配基础的

。前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均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显然要对11家建安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按“服务业” 征收营业税没有疑问。

举例:某施工队无施工资质,借用有二级施工资质的甲建筑公司进行招投标,承揽一工程项目,工程金额1000万元,甲公司与建设方签

订工程施工合同,与建筑施工队(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不参与工程核算,拨款时甲公司按照工程总

金额10%扣税金和管理费,剩余900万全部支付给项目部,工料费全部由项目部负担。

工程结算后甲公司缴纳税款:

营业税:1000*3%=30万,城建税及附加30*11%=3.3万,附征企业所得税:1000*1%=10万元,合计共30+3.3+10=43.3万元,

甲公司对收取管理费环节漏缴税款:

管理费收入1000*10%-43.3=56.7万元,应纳营业税:56.7*0.05=2.83万元,城建税及附加:2.83*11%=0.31万元,合计共漏缴3.14万元。

四、管理建议。

我们通过日常管理发现,建按企业对“管理费”收入,在账务处理上都不计入“主营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而是把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作为收入,支付给项目部的款项作为成本,去除各项费用后直接做公司利润,通过账面检查对“管理费”收入不好确定,要想掌握“管理费”收入,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要详细了解建筑公司经营模式,与建筑公司和挂靠的项目部门分别进行约谈,查看《工程施工合同》和与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确定建安公司收取该项目管理费比例,依据工程总额和收取比例,计算管理费收入和应纳税款。如果建筑企业不承认收取“管 理费”,说是自己公司施工的,要查看公司是否有支付工程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等合法凭据,并根据银行“对账 单”核对

公司资金去向,从建设方、建筑公司和项目部三方调查取证,在证据面前建筑公司不得不承认收取“管理费”的事实。

(二)要建立建筑企业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台帐,把工程总金额、拨款情况、扣管理费比例、扣取管理费金额等全部纳入我们掌握之中,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三)对建筑行业重点评估。把建筑行业列入评估计划,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异常指标,促进税款的足额入库。

五、取得成效。

通过对建筑行业收取“管理费”应纳税款的管理,截止5月份共查补入库税款48.5万元,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延伸以前年度的税收检查,今年预计全区增收税款300万元左右。

针对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漏缴税款问题,我们做了多方调研,发现此问题不仅在开发区存在,而且具有一定普遍性,收取“管理费”不申报缴纳税款成了建筑行业的“潜规则”,加强对建筑业收取“管理费”的税收监控管理,必将成为地税税收收入新的增长点。(德州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文章来源: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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