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2018-12-06 20:52

第十九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基层一线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对重要操作岗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岗位作业指导书(卡)。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在生产作业中,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各种危险作业应按作业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管理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办理作业票,并按危险作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所属部门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界面。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抢修管理,建立三级维抢修体系,并把事故抢修纳入公司应急管理体系中。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液化石油气特点,特别加强生产运行设施的维护和针对牲的抢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制定有关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规则,向用户传授安全用气常识,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第五章安全技术(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环境预评价和安全、环境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按照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应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竟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和取得岗位操作证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公司对作业场所一线员工应实施通过能力认证,核发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和管理能力,应按规定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公司实行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临时雇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新员工要求执行。公司及作业现场要加强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五条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一线操作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六条一线作业现场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告等载体,采取不同形式,做好用户等相关方安全用气、节绚用气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三次综合安全检查,并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公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场站(库)、班组等一线作业层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检查应使用检查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按照公司《领导人员定点联系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管理规定》要求,每季度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对通用检查表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自行编制检查表。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安全隐患管理规定》要求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明确对危险源检查的频次。公司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账,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同时对于虽然不是重大危险源,但具有较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能够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坚强监控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六条公司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基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市场营销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公司市场营销、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本单位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公司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财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公司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公司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明确消防依托单位和部门,同时建立各级组织和义务消防队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级开展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条公司的燃气储配库、城市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CNG站、LNG站、LPG站、压缩机房等危险区域应进行封闭式管理,落实防火防爆禁令;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实施现场监督;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强化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学习,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强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客车、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建立车辆档案,安装GPS定位系统,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笫五十四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期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从事其所紧急的作业。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下断改善工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十七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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