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人配备试验检验设备的保证金。
第26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5.4.4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或结合中标价格水平和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第27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9款:
承包人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应立即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本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承包人实施,原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实施。
第28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10款:
承包人或发包人就变更工程选择的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监理人应组织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承包人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进行现场量测,计算出准确变更工程量。发包人依此数量和按照15.3.2(3)商定或确定的变更价格为依据,对承包人的变更工程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29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11款:
承包商应在施工前认真审核图纸,如发现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在3日内上报监理和业主,经四方洽商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并在施工验收合格的3个月内依据变更令做变更计量,业主对于验收合格3个月后承包商上报的变更计量和未经监理、业主批准而擅自施工的项目业主有权不予审核支付。
第30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细化为:
(1)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子目计量过程中,监理人所作出计量结果,发包人可以暂时认为正确;但如果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已完工或部分完工的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量测或计算,其结果与监理人所作出的计量结果不同,而监理人和承包人提不出合理的分析或解释,则以发包人对工程量所进行的重新量测或计算结果作为最终的工程量计量支付依据。同时如果发现承包人有蓄意弄虚作假,多报或重复计量工程完成量,以达到骗取工程款目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从计量款中加倍扣回多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对发包人的违约补偿金;
(2)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确有少计、漏计、错计的情况,承包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修正申请。监理人在审核确定并报发包人核准后,在本次进度付款中予以调整支付。但发包人保留对监理人未履行职责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31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7.3.5项为:
17.3.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后,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金。 第32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7.3.6项为:
17.3.6工程进度款采用中间计量支付方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发包人的的计量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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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细化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保险范围为投保协议规定的一切内容。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为2‰,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发包人统一办理手续,按实计量或由业主代交。
第34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0.4.2项补充:
第三方责任险费率为0.5‰,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统一办理手续,按照实际发生计量或由业主代交。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第36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0.6.6款补充:
作为被保险人的主体之一,承包人有义务在工程现场出现险情后立即报险并通知发包人,协助发包人及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取证及理赔事宜,如承包人未能按照保单规定时间及时报险而延误了理赔,所产生的后果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第37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2.1.2(4)目细化为: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为50万元/次,从承包人当期计量款中扣除。监理人应根据承包人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处罚指示,并附有相关资料及说明上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38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6)目做如下解释: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第39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2.1.1(8)目细化为:
承包人违反第4.6款、4.7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第40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23.5款: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都有预防索赔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索赔预防工作,尽可能减少和杜绝索赔的发生,不符合索赔程序和不真实的索赔资料发包人有权拒绝索赔,逾期送达的索赔发包人将不予受理。
第41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4.1(1)款做如下解释: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第42条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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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驻地监理现场临时办公条件。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各项法规、规范,特别是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执行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单位制定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管理规定。
3. 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配套切改负责人,配合发包人工作,承包人有义务在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管线切改、拆迁单位、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施工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义务,包括且不限于管线及设施预埋、预留等工作。特别是承包人应优先安排配合管线切改、拆迁单位的测量放线工作,50万以下的小型切改工程由承包人负责 ,切改方案需经切改工程隶属的产权单位审核,费用纳入工程结算。
4.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示的分包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外单位分包。任何分包工程内容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而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纠纷与发包人无关。
5.土源、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在本工程前期准备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场地平整、场地硬化及临时存放土石方、废弃物的场地等费用视为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不予单独支付。
6.凡是项目与已建或者在建公路、铁路、河道等有交叉或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铁路、河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合理疏导现有交通流,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工作,自行负责办理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凡是本项目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关联、影响的,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地段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订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占用费、铁路协调费、路政、交警协调费、手续费),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海域污染、河道阻塞、养殖池污染或者影响公路正常安全运营等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承包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不论何种原因,进场承包人应就所有在共用道路上通行的特种施工设备及车辆所需的特别许可作出安排并承担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临时道路应做硬化处理,并应自费养护由其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利用原有村镇道路为施工临时用路时,必须在使用前与当地村镇签定用路协议,就损坏后的维修费用、使用时间、运送有污染的工程材料给村镇或农田造成污染的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方能进场施工。其费用包含在总体报价中。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保措施费用,包括粉尘、震动、噪声的污染、泥浆排放等补偿和赔偿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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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时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必须修建与线位平行且与相邻标段相通的临时道路,工程主线两侧的施工便道的标准必须满足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贯通时间、使用时间及拆除时间必须服从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安排,并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临时路必须全线贯通,临时路及施工栈桥必须满足运输施工材料及设备的要求,临时路及栈桥必须在工程完工后才能拆除,费用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9.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有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除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应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
10.承包人因工程项目施工及缺陷修复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应涉及发包人,如因此导致发包人被诉讼或被提起仲裁,承包人须无条件本着维护发包人利益的原则代表发包人应诉,并承担发包人因该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诉讼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等)款项的给付及损失赔偿责任。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亲自参加诉讼,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前述全部费用、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承包人须无条件全部承担。
11.对工程中所用主要材料包括沥青油、碎石、矿粉等成品、半成品在确定供应商时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如有质量问题,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达不到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处理,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12.在施工中因地方干扰或其他地方、施工单位纠纷造成的停工,误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后只予以工期延长,经济不予任何补偿。
13.承包商对已完工程有成品保护责任和义务,已完工程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允许相关施工方使用,承包人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除维修、清洁外)。
14.特殊施工工艺、技术方案需论证,论证由经发包人同意的相关专家顾问组进行,相关费用含在标价内。
15.措施清单细目支付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按比例支付。
16.项目经理部建设必须符合标准化施工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建设完成。 17.路基及桥面的交接验收以甲方及监理认定为基准,施工误差由承包人负责补齐,费用含在报价中。
18.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示的分包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外单位分包。任何分包工程内容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而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纠纷与发包人无关。
19.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银行设立资金专用帐户,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其他项目,并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关于本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及监管帐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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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20.承包人应保证按时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缴存相应的农民工劳务费并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行为,与发包人无关。
21.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有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除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应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
22.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解除施工合同,自承包人收到或应当收到前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视为施工合同、协议全部解除,发包人有权另行按招投标程序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承包人应于3日内立即将全部人员、设备等撤离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23.道路、河道、水利、鱼塘、虾池等永久征地的征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但相关的协调费用及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
24.中标后在保持其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对明显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细目单价进行调整,使其趋于平衡。
25.本工程进度款每月按照当期完成量的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0%,第一年养管期满结束后支付15%,另15%待第二年养管期满并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后30内付清(均不计息)。
26.由于本项目特殊,甲方会根据移交及现场实际情况对桥梁进行分批分次实施,乙方需无条件按照甲方对该项目总体部署进行施工,若因此导致工期增加,乙方不得对工期、窝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等提出索赔
27.履约保函时间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80日,但如果届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则承包人应自行办理银行保函延期直至整体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80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8.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投资变更情况调整动员预付款的回扣方式,预付款支付前发包人与承办人应就预付款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29.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泄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发包人之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技术资料。
30.承包人按期竣工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及时进行检验和验收。如发现材料、配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修改,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材料、配件、设备的费用及修复所需的人工费用),如因修复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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