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3)

2018-12-17 15:45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化工园区,是指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等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园区。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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