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化工园区,是指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等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园区。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