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

2018-12-17 15:47

具体考核记分办法由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应当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为乘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采取雇佣驾驶员的方式经营,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 网约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平台自有车辆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网约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规范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对所有权属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的车辆,实行一致的接入政策和订单推送政策,不得歧视;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负责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及车辆牌照等信息;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推送订单信息;

(八)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对服务评价好的驾驶员优先推送订单信息;

(九)保证本平台注册车辆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设立并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对乘客投诉应当在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十一)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规则,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报备; (十二)不得进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进行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漏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不得在载客状态下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标准和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及时上交出租汽车行业失物招领服务中心,不得私自留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一)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要求的;

(二)携带违禁、污损车辆物品或妨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宠物、物品乘车的; (三)不按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的;

(四)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五)乘客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局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对质量测评结果较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经贸、税务、工商、质监、网信、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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