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质量目标
36.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
工程质量
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有争议的
36.3 承包人保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
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
质量保证体系
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
37 工程的照管
37.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
36
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
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遵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守规定和
38.2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
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3 承包人责任
37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
38.4 审查、检查和整改
38.5 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
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
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
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
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 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 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安全防护
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 放线
39.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
检查验收施工定线39.2
样进行检查验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
承包人施工定线或39.3
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
定线或放样误差的
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
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9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条规定处理。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供
发包人供
应材料、
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提供,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对其
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
管,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明细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
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
列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
(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明
细表不符,承
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
重新采购或委
托承包人购买。
(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明细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