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5% 4% 3% 2% 1% 0.3%
100元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 4000万元以上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2% 1% 0.4% 0.3% 0.25% 0.2% 0.1%
5000元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