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2)

2018-12-22 20:33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一般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其相当的职务层次;根据其在本单位不同岗位上的任职经苈,认定其相当的任职经历。参加县(处)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参加厅(局)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领导职位任职的经历。工龄、任职年限等其他资格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9、问:根据《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

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

选、推荐人选,或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原则:(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也可视工作需要、个人条件等具体情况,安排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

11、问: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

答:应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

12、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试用期为一年。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其试用期?

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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