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在1895年利用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是非法无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回归中国。无论日本对钓鱼岛采取任何单方面举措,都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时制造事端。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
三、《大陆架公约》《波茨坦公告》均佐证了中国主权 1、中国大陆和钓鱼岛共属统一大陆架
2、《波茨坦公告》规定钓鱼岛不属于日本领土 3、就连日本学者也曾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从形成和地质特点上看是台湾附属岛屿。从钓鱼岛的形成来看,钓鱼岛与台湾列岛同属远古喜马拉雅造山运动的产物,他与台湾列岛同时形成和升起。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钓鱼岛的基层地形特点与祖国大陆的地块相同,据地质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在晚更新世玉木冰期时出露成陆地,与我国大陆连成一片,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才逐渐与大陆分离。总之,中国认为,从地理属性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大陆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岛的一部分。
按照近代国际法对领土取得的方法中的先占制度来说,所谓“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一、先占先得原则,钓鱼岛从明朝就属于中国版图
1、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2、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 3、甚至在宋、元时期,钓鱼岛就与福建渊源颇深
二、实际管辖,明清开始中国就对钓鱼岛实施实际管理
中国符合国际法“有效先占”的条件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
方式: ①须符合
以下几个条件: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
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②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
地占有他国部分领土,
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须符合以下
三个条件:※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与以“无主
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不同。
※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
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
期。 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原因
之一是日本企图为今后援引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 概念占有钓鱼岛奠定基础。
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
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
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
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
屿, (一)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 (二)中国对钓鱼岛实行了长期管辖
早在明朝初期,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 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清代许多官方文献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
(三)中外地图标绘钓鱼岛属于中国 中国明清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日本法国英国等国也将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二、日本窃取钓鱼岛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加快对外侵略扩张。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称冲绳县。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谋侵占钓鱼岛,并于甲午战争末期将钓鱼岛秘密“编入”版图。随后,日本又迫使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
日本官方文件显示,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正式窃占,始终是秘密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因此进一步证明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
(二)钓鱼岛随台湾岛被迫割让给日本
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三、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非法无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岛回归中国。但20世纪50年代,美国擅自将钓鱼岛纳入其托管范围,70年代美国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的、无效的,没有也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一)“二战”后钓鱼岛归还中国
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