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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各单位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资料、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中间检查的期限:自受理客户中间检查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之日止,中、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实行统一备案,如未在营销系统中添加资质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6.4.2.6 客户提供的中间检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施工、试验委托书;;
(二)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如存在变更);
(三)客户需移交供电方的线路、配电设施及电房报建批复证明材料(需要规划建设部门报建批复的需提供)。
6.4.2.7 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施工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四)检查安装质量、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安装规范要求。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五)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及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六)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是否符合要求。
(七)按照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逐项检查隐蔽工程,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杆、塔基础等;
6.4.2.8 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竣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竣工检验期限:自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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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之日止,中、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建议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受电设备,提高客户受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6.4.2.9 客户提供且需现场核验的竣工检验资料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若存在变更);
(二)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三)用电业务办理授权书(客户本人办理或被授权人已提供有效授权书,无需重复提供);
(四)工程竣工报告(①工程竣工图及说明;②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③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④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⑤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⑥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⑦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四)变压器、开关柜等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
6.4.2.10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试验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试验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客户电工是否具备合格有效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明,人员数量是否足够,是否已在供电企业备案存档。工作人员严禁现场代替客户电工进行电气操作。 (三)核实现场与确定的供电方案是否对应。 (四)检查工程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安装。
(五)检查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六)检查设备交接试验资料是否合格、完整等。 (七)检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检查是否满足要求。
(八)对电子化移交进行验收,主要验收配网GIS绘制的沿布图、单线图、系统录入设备台账数据与现场是否一致。
(九)检查现场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低压集抄终端等)的安装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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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是否符合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要求,是否完成调试并接入计量自动化系统,现场无线信号强度是否满足计量自动化终端数据传输要求。现场信号无法确保终端上线与主站进行通讯的,不允许送电。 6.4.3 职责分工
6.4.3.1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场营销部
负责组织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中心和县(区)局对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计量中心
参与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三)客户服务中心
协助市场营销部开展A类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6.4.3.2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负责组织B类客户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工作,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二)配电部
参与A、B类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工作。 6.4.3.3 供电所
(1)负责客户工程施工资质核查。
(2)负责对中压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工作,向客户发出《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3)负责对所有竣工检验合格的受电工程发出《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6.4.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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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 中间检查流程
(一) 客户准备好中间检查相关资料向营业网点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二) 营业网点对客户提交的中间检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0.5个工作日内按中间检查岗位职责将资料转交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查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中、高压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中间检查。
(三)工程检查组织部门接到中间检查资料,根据规定时限与客户确定现场查验时间,按预约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主持工程中间检查,按照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现场作业对照表》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经检查后,组织部门汇总各检查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四)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将工程中间检查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六)在中间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隐蔽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向营业网点提出复查申请,营业厅在0.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交给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查后在《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填写意见。检查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4.4.2 竣工检验流程
(一) 客户准备好竣工检验相关资料后向营业厅提出竣工检验申请。
(二) 营业厅对客户提交的竣工检验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0.5个工作日内按竣工检验岗位职责通知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工程检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中高压单电源2.5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4.5个工作日)组织相关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检验。
(三)工程检验组织部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现场作业对照表》开展竣工检验;检验后,汇总各检验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四)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将工程竣工检验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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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竣工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验,合格后向营业厅提出复查申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验后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填写意见。检验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5 业扩费用收取、退还与合同签订 6.5.1 基本要求
6.5.1.1 与办理业扩业务有关的高可靠性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客户应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缴纳高可靠性费和临时接电费。高可靠性电费和临时接电费判定标准按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6.5.1.2 根据《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在用户临时用电结束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全额向用户退还临时接电费用。
6.5.1.3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在竣工检验合格后,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接火送电。
6.5.1.4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期限、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对客户供电风险告知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设置规范等条款。
6.5.1.5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低压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采用背书形式。
6.5.1.6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千伏及以下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贰份,供电企业和用电方各执壹份;10千伏以上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肆份,原则上双方各执贰份,如有特殊要求按实际情况增加。
6.5.1.7 从合同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到合同归档,每个环节都要加强时限控制,确保在接火送电前签订完毕。 6.5.2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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