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4)

2018-12-27 19:34

(2)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于某及时还清其对被告的欠款。

①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与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被告享有一定的债权,但它怠于行使其权利; ③被告的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债务; ④原告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代位权只适用于债权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实现其债权,因此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本案中,被告因经营不善亏损而停止营业,以剩余商品还债仍不足以清偿原告的5万元债务,所以,如果原告不行使代位权将不能保全自己的债权。 (3)原告不能请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还款。

债务人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他并不对债权人负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无受领清偿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只能请求于某向被告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其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

(4)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赔偿请求权。

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抚养请求权,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四、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

【案例介绍】

1999年1月10日,某贸易公司(原告)与某农场(被告)签订了一份葵花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葵花子200吨,每吨2000元,共计4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于5天后,与本省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买卖甲级葵花子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食品公司供应甲级葵花子200吨,每吨25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15%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葵花子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处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葵花子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葵花子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格肯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1999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为其向食品公司支付7.5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案例分析】

1.本案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预期违约。在民法上被称为“明示毁约”。 2.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要求被告实际履行。 (2)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3)要求解除合同。

(4)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3.原告可以将7.5万元违约金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的违约使原告不能向他人交付货物而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且这种损失也是因为被告的违约所造成的。故可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可以该损失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为由提出抗辩。

4.被告不能要被告代其向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被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联系,当然无义务向其承担合同责任。 (二)承担方式 1.【案例介绍】

1998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告)签订买卖棕榈油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000万元;该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的4%,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交货时间为1998年3月10日以前;合同有效期自1998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合同还对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同年2月22日,该原告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交获期为同年3月15日。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原告同意退回全部定金,不同意终止合同。同年3月25日,被告退还该原告定金1950万元及其利息67万元。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0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约负有按期交付棕榈油给该原告的义务,但到期无货可供,构成对原告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定金担保条款的效力。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提出终止履行、退还定金的请求后,原告虽不同意终止履行,但同意并接收被告退还的定金本息。据此可认定双方协商解除了原定的定金条款。故该原告在后来诉讼中请求判决被告再双倍返还定金不能支持。 3.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果因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另一方不得要求赔偿损失。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4.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5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其根据是如合同得以履行原告将获得利润650万元,现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应予以赔偿。因为双方约定违约金520万元,低于实际损失,所以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判决被告支付650万元违约金。 2.【案例介绍】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2004年10月下旬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提供柴油机50台,单价6000元,总价款30万元。甲方自提自运,货到验收后10日内付款,违约者处以5%的违约金。2004年10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10月28日派车提货。届时,甲方到厂后发现该厂经营管理不善,只能提供20台柴油机。甲方将20台机器逐一验收后,装车返回。途中,一车因路滑地陷,发生事放,车辆及所载10台机器皆毁.仅汽车一辆即损失1万元。其余车辆载货物安全返厂,由于乙方未按时足量供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甲方请求赔偿。经查上诉事实属实,合同合法有效。问: (1)本案中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违约方应支付多少违约金?赔偿金?

(3)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它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履行义务。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000元,赔偿金3万元。

(3)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为这和乙方的违约行为无关,且损失发生在乙方交付义务履行完毕之后。 五、综合案例 【案例介绍】

风儿:

你是我的甜心,爱你一万年!

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 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

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窗前, 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你的窗。 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我真的太幸福了!

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 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

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 爱你的小辣椒 于无眠的雨夜

问题:请用合同法原理分析上面这封情书。

【案例分析】

1. 我的甜心。---对象不明。发出邀约或承诺须针对特定主体。 2. 爱你一万年! ---显然无法履行的义务,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 ---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无效条款。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4. 我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格的律师或公证机关。5. 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约定不明。不同的主体对“幸福”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6. 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你的窗。”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我真的太幸福了!---重大误解。早晨开窗几乎是每天必然发生的事情。7. 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显失公平,可撤销条款。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8. 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首先,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其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9. 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意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反法律规定。10. 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证件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不符合书证的形式要件。 2.【案例介绍】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

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问: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案例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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