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个严禁”的规定》
为从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按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个严禁”的规定。
一、“十个严禁”的内容 1、严禁违反办案工作纪律; 2、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执行调查工作; 3、严禁为他人说情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 4、严禁向涉案单位、个人及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信访举报情况; 5、严禁在下级单位和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私自占用下级单位和工作联系单位小汽车和办公设备,以及接受影响公务的吃请等; 6、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它贵重物品; 7、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 8、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9、严禁以任何形式进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活动; 10、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严禁内容的,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可据情对其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调离本机关、辞退。组织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监督责任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十个严禁”,加强监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的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查清问题,严肃处理。 四、其他 1、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工作的干部、职工(含事业编制的干部、职工)。 2、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