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医院将根据纠纷的处理结果对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一类风险科室:指以前已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科室。按赔偿金额的50%计算分摊数额,由个人、科室、医院按2:4:4比例分担,即个人承担20%、科室40%、医院40% 。其中,科室承担部分扣科室奖金,护理按一定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扣个人奖金。
(2)二类风险科室:指以前未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科室。赔偿费全额由个人、科室、医院按2:4:4比例分担,即个人承担20%、科室40%、医院40% 。其中,科室承担部分的50%计入科室支出,另50%扣科室奖金,护理按一定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扣个人奖金。 (3)个人承担的部分,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承担,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由科室承担,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逐月扣除。
(4)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责任不能明确的,由相关科室平均承担,复杂情况由医务部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 (5)因医疗纠纷减免费用与赔偿金额合并计算。
(6)非医疗原因造成的纠纷赔偿,科室、医院按2:8承担,即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80%。
(7)赔偿金额万元以上的扣科主任(正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赔偿数额一次15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计算,同时对医疗纠纷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一次赔偿15-20万元的,取消评选各类先进科室称号的资格,
当事人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 (2)一次赔偿20-30万元的,当事人延缓晋升资格1年,其余处罚同第1款规定。
(3)一次赔偿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停职6个月,科室主任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其余同第2款规定。
(4)一次赔偿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解聘或开除公职,科室主任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其余同第2款规定。
4.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或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视情形参照第二十一条第1至3款进行处罚。
4.7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泰市医院发〔2004〕14号)同时废除,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仍按以前规定处理。
附: 泰安市中心医院风险科室分类表
风险分类 科别 心外科 肿瘤外科 普外科 骨一科 骨二科 儿童外科 神经外科 普胸外科 口腔科 耳鼻喉一类风险科室 科 手术麻醉科 ICU 泌尿外科 妇科 生殖医(24科/区) 学中心 产前诊断中心 产科 肛肠医院 眼科医院 急救中心 门诊注射室(成人+儿童) 高压氧舱 导管室 小儿内科新生儿区 内分泌科 神经内科 血液内科 小儿内科(不含新生儿区) 消化内一科 消化内二科 内镜室 老年病一科 老年病二科 中医科 高压氧科(不含高压氧舱) 风湿免疫科 呼吸内科 心内科 肿瘤内二类风险科室 科 感染科 皮肤病院 康复中心 泌尿内一科 (40科/区) 泌尿内二科 血液透析室 碎石室 核医学科 社区医疗中心 糖尿病院 老年保健院 中心实验室 家庭病床科 体检中心 120 医学影像中心 输血科 病理科 检验科 针灸科 特检科 药学部 门诊换药室 消毒供应室 病人服务中心 注:以上分类以医院以往加入保险的临床医技科别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