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交易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

2019-01-0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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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交易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

作者:郭建华 马慧

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6期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就多次交易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全面系统就其个别报表会计处理、合并报表会计处理进行全方位的说明。为此笔者在学习了上述应用指南之后,通过案例进行了全面梳理。

一、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首先,应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交易协议条款、分别取得的处置对价、出售股权的对象、处置方式、处置时点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以前的各项交易,应按照“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应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原有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下面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一版)第121页【例26】,进行具体分析推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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