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负荷等级划分
摘自HG/T20664-1999
4.1.1 根据用电负荷在化工连续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按其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将化工用电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三个等级。
在化工生产中还存在一部分“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
4.1.2 一级负荷——当企业正常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企业的连续生产被打乱,使重大设备损坏,恢复供电后需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使重大产品报废,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而使重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负荷。
4.1.3二级负荷——当企业正常工作电源突然中断,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使主要设备损坏,恢复供电后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产品大量报废、大量减产,使重点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负荷。
通常大中型化工企业就是这种二级负荷的重点企业。
4.1.4 三级负荷——所有不属于一、二级负荷(包括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4.1.5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当企业正常工作电源因故障突然中断或因火灾而人为切断正常工作电源时,为保证安全停产,避免发生爆炸及火灾蔓延、中毒及人身伤亡等事故,或一旦发生这类事故时,能及时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及撤离人员,而必须保证供电的负荷。
化工企业中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中断供电时,将发生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的相关负荷如
1) 安全停车自动程序控制装置(仪表、继电器、程控器等)及其
执行机构(某些进料阀、排料阀、排空阀等),以及配套的处理设施;
2) 设备内有不能排放的爆炸危险物料,若其会发生局部聚合大量
放热反应时,为避免危险后果所需的搅拌设施和中止剂投放设施或冷却水专用供应设备;
《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3) 爆炸危险物料使用的大型压缩机组的安全轴封及正压通风系
统等的电气设备。
2、中断供电时,现场处理事故、抢救及撤离人员所必需的事故照明、通信系统、火灾报警设备、消防系统的用电负荷等。
3、化工工艺控制的DCS、电气微机保护、监控、管理系统的用电负荷。
附录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摘自GB50058-92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
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
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
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附录3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
摘自GB50058-92 第2.5.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表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选型表
爆炸危险区域 0区 本质防爆结构 安全型 i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隔爆d 正压p 1区 充油o 增安e 本安ia ib 本安ia ib ○ 隔爆型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区 正压型 p ○ ○ ○ ○ ○ ○ ○ ○ ○ ○ ○ 充油型 o ○ ○ ○ ○ 增安型 e ○ ○ ○ ○ ○ ○ ○ ○ ○ ○ △ ○ ○ ○ ○ ○ 无火花型 n ○ × △ 序 号 电气设备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1 电机 绕线型感应电动机 同步电动机 直流电动机 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变变压器(包括启动用) 2 压电抗线圈(包括启动用) 器 仪用、互感器 刀开关断路器 熔断器 控制开关及按钮 电抗启动器和启动补偿器 3 电启动用金属电阻器 器 电磁阀用电磁铁 电磁磨擦制动器 操作箱、柱 控制盘 配电盘 固定式灯具 4 灯具 移动式灯具 携带式灯具 指示灯 镇流器 5 其它 信号、报警装置 插接装置 接线箱(盒) 型 型 型 型 型 型 ○ ○ △ △ ○ ○ △ △ △ ○ ○ ○ ○ ○ ○ ○ ○ × ○ ○ 电气测量表记 ○ ○ × ○ ○ ○ 注:○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 附录4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附录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摘自GB50057-94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如下表。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类别 内容、特点 1、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 第一类 2、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的建筑物; 3、具有0区、1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2、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 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 具有1区、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封闭气罐; 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第二类 5、具有特别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和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城市的重要给水房等; 6、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设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如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 7、年预计雷击次数N>0.06的重要建筑物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8、年预计雷击次数N>0.3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如住宅和办公楼。 1、具有21区、22区、23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2、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类 3、年预计雷击次数0.3≥N≥0.06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如住宅、办公楼; 4、年预计雷击次数0.06≥N≥0.012的重要或密集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N≥0.06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