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

2019-01-19 17:01

4.2.10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Ⅲ 优选项

4.2.11 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河北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63中规定值的80%。

4.2.12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2.13 利用垃圾资源化技术及工业废热等为住宅提供电能及热能等。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Ⅰ 控制项

4.3.1 在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3 采用节水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Ⅱ 一般项

4.3.6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0 雨水的综合利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及利用方案。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Ⅲ 优选项

4.3.12 生活用水采用分质供水。

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Ⅰ 控制项

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4.4.3 符合国家墙体材料改革的规定,不使用国家和河北省限制和禁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Ⅱ 一般项

4.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4.4.5 量的70%以上。

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己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10 住区全装修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30%。 4.4.11 施工采用钢模板、钢框竹模板等定型模板。

4.4.12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Ⅲ 优选项

4.4.13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4.14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4.15 采用预拌砂浆。

4.5 室内环境质量

Ⅰ 控制项

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不大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50118中一级标准规定的指标值。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5%。

4.5.5 室内游离甲醒、苯、氨、氨和TV∞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Ⅱ 一般项

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户间居住空间无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7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5.8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4.5.9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4.5.10 室内空气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Ⅲ 优选项

4.5.11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4.5.12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6 运营管理 Ⅰ 控制项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6.3 制定拉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

Ⅱ 一般项

4.6.5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

4.6.6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4.6.7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8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9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10 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

4.6.1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Ⅲ 优选项

4.6.12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Ⅰ 控制项

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氧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建筑的日照要求。 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Ⅱ 一般项

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5.1.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5.1.9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1.10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库或设备用房等。

Ⅲ 优选项

5.1.12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3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4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Ⅰ 控制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河北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81中的规定。

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河北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81中相关条文的规定。

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Ⅱ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8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规定的6级要求。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2.10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1 空空气调节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2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3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产品;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问北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81中相关条文的规定。

5.2.14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Ⅲ 优选项

5.2.16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17 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2.18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19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Ⅰ 控制项

5.3.1 在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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