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19-01-27 10:2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2008?32号

关于印发《海曙区残疾人分类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曙区残疾人分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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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残疾人分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会议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8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完善和规范残疾人帮扶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使残疾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共建社会和谐,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残疾人分类补助提出如下办法。

一、补助对象的分类及补助(补贴)标准 (一)未就业残疾人的生活补助金

1、重度残疾未就业者,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具体界定为肢体一级、盲一级、精神一、二级、智力一、二级残疾人。

就业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重度残疾未就业者,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200元。就业年龄段外的重度残疾未就业者,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40元。

2、中度残疾未就业者,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存依赖性较强的残疾人。具体界定为肢体二级、盲二级、精神三级、智力三级残疾人。

就业年龄段内的中度残疾未就业者,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就业年龄段外的中度残疾人未就业者,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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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

3、重病未就业残疾人,指因患有指定的重大疾病无法就业的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 (二)参加社保、医保残疾人的参保补贴 1、逐年参保,按年结算的人员。

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每月享受参保补贴100元,此补贴标准参照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的《关于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执行,今后补贴标准视情调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不含)以下残疾人,享受参保个人承担部分的50%。

2、参保时保费趸交,一次性结算的人员。

对男60周岁和女50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残疾人,一次性享受参保补贴3000元。参保时已享受低保人员和持社会扶助证的残疾人,在享受财政补贴(甬政发?2006?66号)基础上可再一次性享受2000元补贴。

二、补助对象的确定

(一)户籍在海曙区的,持有本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本补助办法范围。 1、本人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2、本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中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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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养老保险,按甬劳社险?2006?49号文件执行);

3、本人已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的; 4、本人已享受停运残疾车政策(甬政办发?2005?154号)的原残疾车车主和市民政局闭歇福利企业进街道就业平台残疾职工。

享受补助的残疾人,在享受期间死亡、户籍迁出海曙区或有列入1、2条款情况的,不再列为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三)已经核准享受补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助金。

1、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2、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有关部门二次(含)以上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补助金的。 上述对象,由各街道办事处确定,在有关部门处理期间停发补助金,自处理结束之月起,三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补助申请。

三、补助的申请与办理

(一)残疾人享受本补助办法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失业证(未达到就业年龄的除外)、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疾病诊断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所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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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公示七天后,填写《宁波市海曙区残疾人分类补助申请表》,连同申请人上述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各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从审批同意的次月起发放补助金。发放后,社区应将补助金的领取对象及领取金额在居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四、补助金的来源和发放

(一)本实施补助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自2008年7月起享受补助金;2008年 7月1 日后新增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自区残联审批同意次月起发放。补助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在每月15日前通过有关银行采用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年发放,每年8月份申报,9月份发放。

(三)区、街道两级管理审批机构建立发放补助金的残疾人信息档案,建立名册登记、分类管理、年检和年报统计等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将受助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保、户籍变迁、分档年龄变化等情况实行电脑信息网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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