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gzywls.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B座10楼 【贵州一苇法律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关系
鉴于“挂靠”在建筑行业中的普遍性,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模式也各有不同,包括但不限于:
1.在工程验收不合格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如果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则意味着合同签订的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也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工程验收不合格可能存在修补或重新施工的风险,该风险如何承担有约定的则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则根据双方挂靠的方式确定,如果仅仅是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为挂靠方,被挂靠人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则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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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gzywls.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B座10楼 施工中带来的风险由挂靠人承担,可是对外却是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相对方,挂靠人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人的实际施工行为和被挂靠人提供的施工资质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在工程验收合格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使挂靠人并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可是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程已经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知,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在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以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农民工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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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gzywls.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B座10楼 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外寻求工程价款的救济支付途径 以上笔者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的定义和特征出发,结合自身办案实践,从第三人的角度分析“挂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思路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模式,进一步理清了“挂靠”的法律概念和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以期更好地提供律师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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