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气瓶充装站、检验站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设处,高喜强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特设处其他工作人员任办公室成员。各市地局(行业系统)也要参照省局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
八、治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地局(行业系统)对这次集中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确保集中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应建立责任制,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治理的部署、宣传发动、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上抓好落实,保障治理工作有效进行。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将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同时,对外要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支持,对内要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执法等相关机构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同时,还要加强地区(行业)之间的工作联动,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要巩固完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气瓶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地局(行业系统)在巩固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对气瓶充装站探索开展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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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充装站,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并积极探索采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气瓶检验工作的有效监管方式,探索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并推进气瓶分类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四)要加强宣传,推动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并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两站”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各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针对按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俗称“螺丝瓶”),制订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1年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地应确保2011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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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
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气瓶充装站及时将报废气瓶送指定的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鼓励充装站与任一持证的气瓶制造单位订立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用“以旧换新”方式将已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折价回收处理,确保其不再流回市场使用。不得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收购站),避免重新使用。
(六)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气瓶检验站配合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对按照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螺丝瓶”,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不得再予检验出站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要承担气瓶事故的相应责任。严禁对上述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一经发现,应当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并吊销气瓶检验许可。
(七)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两站”治理工作一并做好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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