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距地面2.5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
8 夜景照明不应干扰交通信号、通信设备的正常使用,立交桥,过街桥上不宜采用动态照明。城市机动车道两侧不应大量、连续的采用色彩变化、多光源的装饰灯;
9 古建筑的配电及管线敷设应采取防火措施。
8.6.2 室外水池照明安全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GB16895.19-2002执行,参见本规范附录C。
9 环境照明工程施工
9.0.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的限期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型号、规格核对无误,质量及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并应有合格证书;
4 一般灯具必须具有3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特制灯具必须具有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合格的检测报告。
9.0.2 照明装置安装应牢固,接线应可靠,电气绝缘良好,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9.0.3 建(构)筑物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并应做相应修饰。
9.0.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做好记录及签认。
9.0.5 光源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灯具的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9.0.6 室外用灯具、镇流器箱、分线盒(箱)之间的电线(缆)宜采用配件齐全的防水可挠(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1.2m,必须与接地保护线可靠连接。
9.0.7 室外的明装管线,应使用配套的防水接线盒。 9.0.8 照明装置的各种金属固定件及连接件均应进行热镀锌或其它防腐处理。 9.0.9 明敷的非铠装电缆,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7m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垂直敷设的电缆至地面1.8m一段,也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0.10 配电箱应有各回路的系统图,并应按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标注回路编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导线型号及规格、敷设方式和用途等。
10 环境照明检测和评价
10.0.1 环境照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1 城市环境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的符合性; 2 灯光创造的艺术景观;
3 环境照明质量控制,包括环境照明的亮度水平、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照明色彩要求、照明的亮度对比等; 4 环境照明应考虑的环保和生态; 5 环境照明光源的适用性;
6 环境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选择的合理性; 7 环境照明的节能评价;
8 对照明配电、控制和设施安全的符合性; 9 照明检测的结果;
10 工程验收提交的文件。
10.0.2 夜景照明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被检对象的评价要求,确定测试项目与测试范围; 2 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条件,测试结果及测试结果分析等。 10.0.3 夜景照明的评价宜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照明效果综合评定。照明效果评价指标应归纳为下列五个方面:
1 对比照明环境光、色参数检测值与评价要求值;
2 评价照明质量,包括功能性、视感舒适性及其节能、造价、环保等; 3 光源的合理选用、灯具的光、色、电特性; 4 合理配电及分级灯光控制; 5 照明设施管理措施落实程序。
11 照明管理与监督
11.1 实施与监督
11.1.1 环境照明的规划应由具备规划或建筑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照明设计应在城市总体和区域照明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照明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应由有建筑工程或照明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完成。
11.1.2 新建街区、建(构)筑物的环境照明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改建或扩建街区、建(构)筑物的环境照明工程宜与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11.1.3 环境照明工程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要求,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照明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1.2 照明工程的验收
11.2.1 照明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执行。
2 照明效果验收应按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
3 照明效果验收应提供本规范第10章规定的经现场检测的测试报告。 11.2.2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 工程竣工图
3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 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5 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6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符合要求的相关试验记录; 8 竣工验收记录; 9 监理报告;
10 照明效果现场检测的测试报告。
附录A CIE环境(背景)亮度区域划分
A.0.1 CIE环境(背景)亮度区域划分应符合CIE干扰光技术委员会《限制室外照明干扰光影响指南》CIE/TC5-12等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环境亮度根据区域性质可划分为下列四级:
1 暗环境的E1区域(如自然风景区);
2 低亮度环境的E2区域(如工业区或乡村居住区); 3 中亮度环境的E3区域(如工业区或近郊居住区); 4 高亮度环境的E4区域(如城市中心区或商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