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2017春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简版适合做小抄(3)

2019-03-03 13:2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主管该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负有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安置事宜事先没有约定、事后达不成协议的争议进行裁定的法定职责,其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市、区拆迁办为管理机构,亦无可以裁决之规定为由,拒绝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是不合法的。

(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所发生的争议。

可见,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有两个裁定

作业四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未成年的年龄标准( C )。 C、16周岁 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C )。C、劳动法率关系的内容

3、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定期限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一定期限是( B )。B、15年

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 A )。A、一调一裁两审制 5、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是( A )。A、《海关法》

6、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原则是( A )。 A、最惠国待遇原则

7、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偌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承偌开放时间是( B )。 B、3年

8、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是( B )。B、环境保护基本法

9、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自己的污染和破坏行为负责的原则是( A )。A、环境责任的原则 10、我国目前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的城市有( A )。A、47个 11、我国于1996年10月通过了( A )。A、《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1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B )。 B、从业资格证书

13、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在什么时间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业资格证书( D )。D、5年

14、审计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 A )。A、双重领导

15、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时间是( B )。 B、1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涉及( ABCD )。

A、和解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2、社会保险的特征( ABCD )。

A、国家强制性 B、社会性 C、保障性D、福利性和非营利性 3、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 ABCD )。

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B、要求提供保证金 C、保函D、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市初步载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4、我国环境法体系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ABCDE )。

A、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B、环境保护基本法C、综合性环境立法 D、部门环境法E、环境标准 5、根据监督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可以分为( AB )。A、内部监督 B、外部监督 三、判断分析题

1、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2、集体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 答:错误。集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外经贸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答:错误。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管理部门合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用的制度。

答:正确。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答:正确。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答: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a. 劳动合同的主体。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b. 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别性规范 c. 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

d.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地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地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

e. 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经过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取,签订书面合同等程序

2、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者的当事人不同;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第三,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第四,两者的作用不同;第五,两者的效力不同

3、反倾销的措施

答:反倾销的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的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4、环境问题

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是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地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它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

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a.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

b.环境污染问题

5、《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答:为了保障以上立法宗旨地实现,充分发挥《会计法》的作用。《会计法》规定如下基本原则:a.合法性原则b.统一性原则

五、案例分析

1、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多只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计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域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000年3月29日,欧洲化工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朴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 ORGANIQUE 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出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起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00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损害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在27-35%左右,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4个国家,其重点实际还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答:(本题答案各位学员可作参考后,自已结合教材来归纳)

(1) 欧盟在1998年以前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参照国数据来决定正常价值,这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了什么影响?应诉企业应如何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否认“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受到的最为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待遇。这样的调查和程序直接导致了:1.中方应诉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了真正含义上的“倾销”。2.征收的税率实际上是将出口企业的价格提拉限定在某一参照国(替代国)价格水平。3.无法确切反映中方实际成本、销售价格。4.中方企业应诉积极性受挫,应诉不积极,导致更恶劣的结果。1998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出,有条件地审核给予中方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作为反倾销的调查机构,其确立

一个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法规中关于获得“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即(1)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决策机制;(2)企业财务的审计和采用的财务准则;(3)成本的可靠性;(4)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保护;(5)国际贸易中的货币自由兑换。应诉企业要想获取,必须依照这五条标准内容和规定的程序自愿提出申请并接受实地核查。

(2)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WTO反倾销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存在(1)倾销;(2)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3)倾销进口的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无论从表面证据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无法得到损害事实的证据。申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实质性的损害,即便存在损害,亦不能证明是由于进口的倾销产品所造成。欧盟的调查当局又无法找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实际证据。这样就根本无法从进口价格中判断倾销,也无法确定损害,故本案终止调查是必然的。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如果出口企业不应诉后果是什么?

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本案以申诉方撤诉而结案绝非偶然,正是由于我企业的积极应诉,正是由于我方的积极抗争才取得的结果。所以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应诉虽然不能保证百战百胜,但可以肯定,通过积极的应诉,能够大大提高获胜的机率。

争取一切机会,寻找突破口本案中。此案获得全胜在于我们抓住了一切机会,从海关统计上的不一致看出我出口欧盟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进入欧盟,大多数的产品都是通过欧盟而转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所以实际进入欧盟的数量非常少。同时我们又从该产品定义上找到了突破口,由于申诉方起诉的被调查产品是用于医药领域,而在 本案胜诉的结果,使我们保住了扑热息痛在欧盟的市场,同时又引发了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要时刻提防反倾销的卷土重来。由于本案的胜诉是以申诉方撤诉而终结,申诉方有可能收集更充实的证据,以更充分的理由再次提起反倾销,这种危险始终存在,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3、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集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算在拒缴时间内。

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答: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不正确,

因为:第一,南海酒店虽然委托污水处理厂代为处理其所排放的废水,并向污水处理厂交纳了一定数额的处理费。但是,论其性质这只是对使用市政设施而给予的有偿使用费,也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而强行的协议约定义务,但交纳排污费是环境保护法对排污者规定的必须接受行政管理的法定义务,它是因排污者的行为给环境造成损害后,为了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这与交纳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如果因为交纳了市政设施使用费,即本案中所指的污水处理费,并以此为由逃避甚至拒交排污费是不能成立的。合同双方的约定义务并不能代替行政法律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越俎代庖。

第二,城市商业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即便属于城市生活污水,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依法交纳排污费的义务。我国环境保护法及排污收费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对一切企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从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都负有治理污染和交纳排污费的责任。

第三,南海酒店在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其污水过程中,假如事先曾有约定,由污水处理厂代替酒店交纳排污费,而该酒店向污水处理厂给付的处理费用并不足以抵偿交纳排污费的数额,这种行为的效力也是不确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南海酒店若以双方事前有约定并已向对方交纳了处理费用,或者以对方没有处理达标为由,将责任推给对方,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第四,南海酒店以中外合资企业为由,称企业行为需要中外双方商定后方可执行,在未协商作出决定之前,不能计算在拒缴排污费的时间之内。环保部门认为这是企业内部事务,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如何,并不能成为妨碍履行法律义务的正当理由,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为此,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南海酒店作出了适当的罚款,并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

4、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

(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

(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账即可。

(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帐薄的行为。

(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监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私设会计帐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后报出。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从事该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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