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补植补造项目通知附件定稿-20110905

2019-03-03 13:44

附件1: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森林资源培育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的一项重大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岭南八局、海南、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单位。

第三条 森林资源培育是通过人工干预,促进森林资源尽快越过自然演替阶段,积极恢复顶极森林生态系统,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培育,包括人工造林、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以及以往年度检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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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各林业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局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森林培育对象及措施

第八条 对于生态地位重要需特殊保护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原生性低效林,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森林改培活动。进行森林培育不得清理国家和省区规定的珍稀、濒危树种。

第九条 人工造林:选择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增加森林面积,加快森林植被恢复,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十条 补植补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开展补植补造。 (一) 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较低,目的树种较少,分布不均,林下更新不良,林分结构单一,林地生产力低下,郁闭度0.5以下的林分;

(二) 林间空地和“天窗”分布较多,造成大面积林地浪费的林分;

(三) 除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和灌丛湿地以外的,覆盖度较低、分布不均的低效灌木林。

补植补造可采用均匀补植或块状补植的方法。树种选择:长白山、小兴安岭林区,按照红松阔叶混交地带性顶极群落的目标要求,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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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红松、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柞树和大青杨等目的树种为主;大兴安岭林区补植以落叶松、樟子松、云杉、杨树和实生白桦等目的树种为主。补植补造后适时进行抚育管护。

第十一条 改造培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改造培育。 (一) 郁闭度0.6及以下,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的林相残破林分。一次性间伐强度不得超过原林分蓄积的20%。

(二) 林分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相同树种(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一次性间伐强度不得超过原林分蓄积的20%。

(三) 林相残破,功能低下,单位面积蓄积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低效纯林、萌生林或混交林。一次性间伐强度不得超过原林分蓄积的25%。

(四) 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风灾、旱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死亡木(濒死木)比重占株数20%以上的林分。一次性间伐强度不得超过原林分蓄积的30%。

改造培育要按照补植为主、伐除林木为辅的原则,可选择全面、块状、窄带改造或综合改造方式。采用伐除、割条、清林、补植、平茬、调整等改造方式,采取清理老龄过熟木、枯立木、倒木、多头木、病腐木、断梢木、霸王树、树干弯曲破损木、散生木的方法,按照抽针(阔)补阔(针)、栽针(阔)保阔(针)的做法调整林分树种,为林下补植创造有利条件。

长白山、小兴安岭林区补植以红松、水曲柳、胡桃秋、黄菠萝、柞树和大青杨等目的树种为主,大兴安岭林区补植以落叶松、樟子松、云杉、杨树和实生白桦等目的树种为主,改造补植后加强森林管护和适时进行森林抚育。

第四章 调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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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是实现天保工程二期目标的重要基础,是保障森林培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森林调查设计管理,进一步规范调查设计工作,提高森林培育调查设计质量,更好地培育森林资源。

第十三条 森林培育调查设计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探索森林改培调查设计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森林培育的科技含量与水平。

第十四条 森林培育要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按照近自然林的森林经营理念,区分不同地区和森林类别,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森林培育措施,宜造则造、宜改则改、宜补则补。

第十五条 合理确定各项培育措施的作业周期,在工程实施期内,补植补造、改造培育、森林抚育和木材主伐生产的各项任务不得在同一地块上重复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局级实施单位编制森林资源培育总体实施方案,科学确定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的对象和实施范围,并将前3年的森林培育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

第十七条 调查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实行调查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局级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调查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调查设计费用可按不高于投资标准的5%计取,列入森林培育成本,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十八条 调查设计单位是森林培育调查设计的主体,必须建立完善的“三检一验”制度。推行省级林业部门森林调查设计单位派出人员对局级实施单位森林培育外业调查进行技术指导,并对调查设计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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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森林培育调查设计采用实测小班或其它先进调查方法,对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查设计。使用三类调查设计软件,统一标准和方法,提报调查设计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和调查设计库文件。

第二十条 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成果由局级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小班抽取和全面踏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设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按天保工程二期的有关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部门可根据上年作业设计核查情况,区分不同局级实施单位,实行免检、抽查和核查,实行核查的局级实施单位按森林培育类型分层抽取1%进行现地核实认证。

第二十二条 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成果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局级实施单位负责建立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档案。省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森林培育动态变化情况,建立森林培育调查设计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分年度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局级实施单位要提前开展调查设计,将森林培育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林班、小班),严格确定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培育调查设计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推进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程管理能力。

第五章 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森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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