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利用卫星定位监控企业平台、省级联网联控监管平台及其他系统平台与“第三方平台”进行比对,核查第三方平台发布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建立第三方平台运行情况定期评估机制,根据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运输违章等数据变化,以及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反馈情况,对第三方平台运行成效进行评估,优化平台功能设置,提高平台应用成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服务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委托框架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提供第三方卫星定位动态监测相关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服务商应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车辆卫星定位监测服务。不得参与卫星定位监控终端、设备、系统的服务商业务。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服务商的考核指标包括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平台连通率、数据合格率等相应指标。
第五条 对服务商的服务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基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监控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技术维护制度、应急方案;
(二)人员配备情况,包括:管理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监测客户服务人员;
(三)硬件设备及办公环境情况,包括:办公场所、监测室、监测大屏、值班热线电话、通讯链路;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日常监测报表、监测提醒服务、其他附加服务功能,定期升级改造监测技术;
(五)其他情况,包括:配合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应急突发情况监测服务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周期分为季度、年度,季度考核按自然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季度考核的平均值为年度考核评分。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七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 60分为合格。 第八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提供虚假监控报告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个季度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平台数据丢失或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的;
(六)利用平台监测数据,违规向运输企业销售相关产品等行为的; (七)未严格履行“协议”的权利义务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季度评价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一个月;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三个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服务商退出监控服务。
第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考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向行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