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线外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含合作公司)的路外工程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路外工程建设协调有序进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现行公路设计规范、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下穿、跨越、平交、并行高速公路,或对高速公路远期规划产生影响的工程,统称为高速公路路外工程(简称“路外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集团公司所辖各高速公路(含合作公司)路外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外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给排水、输油管线等的下穿、跨越、平交或并行高速公路的相关建设工程以及增减非高速公路设施的涉路工程。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外工程建设管理必须依次遵循国家、市、县(区)的相关规划。
第五条 路外工程规模划分标准:①穿越高速公路管道管径不大于0.3米,或跨越公路电力设施电压不大于10kV,或对道路设施损坏较少,对日后道路的运营、养护影响较小的路外工程,定义为小型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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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②穿越公路管道管径在0.3米至0.6米之间,跨越高速公路电力设施电压在10kV至110kv之间,对道路设施造成部分损坏,对日后道路的运营、养护产生一定影响的路外工程,定义为中型路外工程;③穿越公路管道管径大于0.6米,跨越公路电力设施电压大于110kV,对道路设施造成较大损坏,对日后道路的运营、养护有较大影响的路外工程,定义为大型路外工程;④公路、铁路、水利、大型管道、高压电网等与高速公路平行或相交,或技术复杂的,对高速公路破坏严重,对高速公路运营养护有严重影响的,定义为特大型路外工程。
第二章 路外工程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高速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及职责:受理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提供的路外工程申请,确定路外工程等级,组织审核路外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踏勘施工现场,审核批准路外工程开工,与路外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签定的相关协议,对路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做好路产路权的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管理范围及职责:落实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受理路外工程申请,向高速集团公司上报或报备路外工程,参与或组织审核路外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踏勘施工现场,审核批准路外工程施工申请,与路外建设单位签定协议,做好路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设施完整及运营安全,组织路外工程及设施恢复工程的验收工作,实行路外工程登记存档制度,严禁出现野蛮施工的行为。
第三章 路外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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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路外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必须依次符合国家、天津市、县(区)的规划;其规划方案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向高速集团公司所属的各高速公路路段经营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第九条 路外工程路由控制原则上不得侵占高速公路规划红线(含远期规划)。
第十条 路外工程技术标准: ①公路、铁路类:
穿越:路外工程应满足自身净空需求并保证穿越点位高速公路路基、桥涵结构的稳定。
跨越:点位应尽量选择公路、铁路自身及高速公路本身的直线段内,同时跨越点位应保证高速公路停车视距满足JTG B01-2003的规范要求(停车视距不得小于210m)。路外工程应一跨跨越高速公路(含规划断面),严禁在中央分隔带设立墩柱,宜与高速公路正交跨越。路外工程基础应设在高速公路规划边网以外,上部结构不得侵占高速公路限界,同时工后净空不得小于5.5m(含规划断面)。
并行:路外工程不得侵占高速公路规划红线。铁路与高速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得小于10m。 ②电力管线类:
穿越:保证穿越点位高速公路路基、桥涵稳定,如拉管穿越,应保证出入土点均在规划高速公路边网外10米。同时满足管顶距高速公路路面深度至少8米,距地表埋深大于4米,完工后设立明显提示标识。 跨越:电力塔基础外沿距高速公路(含规划断面)边网不得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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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要求为(70℃高温下弧垂最低点与路面最高点距离,含规划高速断面)见下表: 等级 净空 m 10KV 7 35 KV 7 110 KV 7 220 KV 8 500 KV 14 并行:为基础外沿距离高速公路(含规划断面)边网不得小于“塔高+3m”。 ③管道类:
穿越:保证管道穿越点位高速公路路基、桥涵结构稳定性,如有拉管穿越需加套管进行保护,应保证出入土点均在规划高速公路边网外10米。同时满足管线管顶距高速公路路面距离至少8米,距地表埋深大于4米,并在完工后设立明显提示标识。
并行:管道中心距离高速公路(含规划高速)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0m。 ④其他路外工程参照本办法或者依据相关设计规范、操作规程及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章 路外工程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路外工程建设单位应首先到路段管理公司以正式文件提交路外工程申请(原则上不接收施工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提供的资料要齐全)后进入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路外工程审批分为三个阶段:一、路外工程规划及技术方案审核阶段。二、路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阶段。三、路外工程施工管理及验收阶段。审批手续依次办理,上一阶段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不得省略或合并。见附件:路外工程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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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路外工程规划及技术方案审核阶段,即审核路外工程是否满足规划条件及技术方案是否可行。首先由路外工程建设单位向相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提出路外工程建设申请。路外工程建设申请需随文报审资料:路外工程申请、经批复的规划方案、规划成果、项目批复文件、征地用地相关文件、路外工程技术方案、路线走向示意图、穿跨越点位平纵面总图、会议纪要、咨询审查报告(对于技术性复杂或者新技术的结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审查)、安全评估报告(路外工程可能对高速公路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估;安全评估应对路外工程自身安全及对高速公路安全均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等资料。 第十四条 规划审核阶段所需资料的基本要求:
①路外工程申请函。路外工程申请函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写明工程名称及简介,与高速公路路段穿越、跨越或并行的部位(以目前高速公路运营桩号为准),与高速公路的平面和立面位置关系,预计施工周期等。
②规划部门的规划建设立项、许可文件、规划成果、征地用地相关文件、及工程项目批复书。项目迎满足相应规划,提供规划路由(工程总体线路图)。
③路外工程技术方案。路外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提供路外工程的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提供该工程与高速公路的平面、立面位置关系,净空和平面的准确距离。
④路外工程相关资料。如路外工程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咨询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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