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合议,设立禁条,效举先人之志,挽败振兴,家道自然日新,门风从此茂盛。鼠盗之辈,宜改前非,倘仍陷(蹈)故辙,照条规罚,各宜慎之。今将所议禁条开列于左:
一、 拐人姑表亲者,上等亲受财礼银十三两;中等亲受财礼银七两;下等亲受财礼银五两;如不遵禁,额外重索者,将此项款缴入众。
二、 上等亲男女嫁娶,男自愿娶,女自愿嫁,两造父母不依,男女私约拐带,上等娘家,准吃财礼银十一两;中等娘家,吃财礼银七两。
三、 男女已成婚配,初则两愿,即成亲后,或三五日,男若悔亲,括女银一两六钱,饭一笠,鱼一个;女若悔亲,括男银二两四钱,男之聘金多寡,加倍退还。至三五载之后,璋琅两耳,女若悔亲,括男财礼银七两,男若悔亲,括退女银七两,土禾十二把,聘金概不准退。
四、 拐闺女,其女家父母不愿,退回娘家,作洗裙脚银一两,饭一笠,鱼一个,男妇私通,犯奸捉双,罚银一两二钱。
五、 田地买卖,上田二两一把,下田一两二把。买已成交多年,其买业之人家,以翻卖为典,如果真是典,必有典有质证,方准退还。若无中证,即系刁唆藉端翻田,罚银三两三钱。
六、 开坎田各自开已荒坪,不许越界强占。至于六月天旱不许斩田垦讨水,犯指二条,克已复礼,只罚三两三钱。倘捉鱼坑干,传众齐集,罚银一两二钱。
七、 炎天修理田坎,不许放火烧毁禾苗。犯者罚银一两二钱。
八、 盗田禾、田鱼,挖墙撬壁,并盗仓禾,罚七两之牛一只,若本财力不及,问叔伯兄弟完此盗项。
九、 盗水牛、黄牛,拿双者,罚七两之牛二只,其捉盗之人,传众照条规罚,如捉不得,不可诬良为盗,揪者罚银二两四,禾六把。
十、 无故依势辱骂,径中理讲理屈,罚银一两二钱。
十一、 婚姻、田土,凡一切大小事故,经本寨中人理,实如纨裤等辈执行具控,集众一齐送公究治外,罚七两牛一只。
十二、 男女私通至女有孕后,男后悔心,括女银二两,女已有夫,作银一两六钱以赔夫礼,禾一把以作女熬粥,无孕□□题禾……。
十三、 盗讼案又及翻田……。
道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立
该碑县立于从江县下江镇公纳村,该村距从江县城32公里,碑记是公纳、腊俄苗族侗族村寨的村民为解决近年出现“鼠盗乘之撬壁,醇厚之村成战场,良家子弟起盗心,架端异常”等问题订立的“条规”,内容包括“拐带妇女”“田地买卖”“开田越界”“偷盗财物”“烧毁禾苗”“男女通奸”“无故辱骂”和案件管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特别是与前举“禁条”不同的是,规定凡婚姻田土之事由“寨中人”理剖,游手好闲、偷盗成性的人集众执行具控,“送公究治”外,按村寨的处罚标准罚七两牛一头。
(三)章程
“章程”应该是后起的一种形式,从另一六洞地区新塘《永世芳规碑》前言:“章程未尽修斋,明列条规于后”语,说明“章程”可能是清末民国政府对乡规民约要求的名称,用这种形式可能更能体现“村民自治章程”的性质。如岜扒《万古章程碑》便是,岜扒属从江县的高增乡,距县城18公里,从该碑的内容看属于一个大寨连同附近几个自然村寨订立的乡规民约,所以才有后面8位首人的落名。但因碑文多处使用“本寨公议”“禁止本寨生事”等语,应该不属于通过联盟制订的小款约法。碑文如下:
窃思世道不平,狗盗甚多,磕害良民,法律混乱。田地被人先典,然后反造故实为断,如同产业无主,荒林无宗,原卖重翻。每有不耻之徒偷割田禾,或护棉花屡被盗干,野外田鱼护掠尽,室屡□害无休。今凭父老设立规章,如后谁人所犯者,必须照章办理。恐后遗失,故予立碑,可传后世,不得行刁越法,暗控官府,和须遵守乡规为要。切记此示。 第一条 本寨公议屡被狗盗,开释田塘,外乡偷鱼,今失主拿获查出,罚金十三千文。 第二条 禁止放火烧山,如有何人暗放火烧山,众等查出,罚金十二千文。
第三条 秋时禾谷渐熟,棉花正开,如有何人私心不善,偷盗棉花、禾谷,失主追获人脏,以后查出,均皆罚金十三千文。
第四条 山林□禾□砍柴生,山主得见此,积设堆之人偷盗,或者观望,但是查出,均皆罚金八千八百文,
第五条 偷盗鸡鸭,失主或观望查出,罚金二千二百文。
第六条 挖墙拱壁及偷马盗牛,失主寻旋查出,罚金五十二千文。
第七条 □卖业产以后三反退赎,折约所归卖主,众等同心协力作为斩断。
第八条 男婚女嫁,过门三岁五年,运命不和,男不从女不顺夫改嫁,众等规定十六千文。 第九条 询问之妻不得□□,以后不和改嫁,众等规定三千六百文。
第十条 于归完娶,是次生男育女,运命不和,爱新弃旧,改折等规定五十二千文。 第十一条 禁止寨内之人,不许好行歹恶,内勾外引,受害良民,公众查得可知,一体同罚金五十二千文。
第十二条 禁止本寨生事,未许告官开局,现有首人改劝了事,如有暗行告控,众等罚 金五十二千文。
第十三条 本规则务须仍照章程,不许何人越规,如有越碑者,公众罚金二十六千文。 第十四条 本乡来兵多寡,贰名各在牌户供应一日,送夫亦在牌上;如其三名以上,由地方供应送夫,如有委员下乡,都皆照章办法。
第十五条 本乡人民无论贫富,无子结(接)后,立规章仍结本房侄子到家管理。 首人 石大成 石绍贤 石和金 石绍祥 贾明辉 王绍斌 贾补团 贾明儒 右谕周知
石绍安 潘明贵手书
中华民国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
该章程内容主要是议定偷盗、烧山、婚嫁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罚范围和罚金数额,同时还规定“接待供应”和无子户继嗣的问题。 在诉讼关系上规定:禁止本寨生事,到官府控告,说明以前曾有过这种情况发生,现在加以杜绝,改由首人劝解了事,如有暗行告控,众等罚金五十二千文。还规定本规则务须仍照章程,不许何人“越规”,如有“越碑”者,公众罚金二十六千文。
(四)族规
村寨的基础是家庭、房族。在南部侗族地区一个家族修建一座鼓楼,如黎平的肇兴侗寨建有5座鼓楼,说明在这里世居着5个古老的家族。侗族的家庭形式是父系家长制,但是家长对处理全家经济和家庭事务一般都与家庭成员中的成年者民主讨论决定。妇女也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有的家庭甚至主要靠妇女持家政。房族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联成的宗族组织,一般按姓氏来分;不同的姓氏分属不同的家族(也有通过一定手续吸收异姓成员参加的),每个房族都有一名或数名族长,他们都是自然产生,由热心家族公益事业,熟悉家族史的老年男子承担。其职责是主持家族会议,商讨族内事务,掌管家族公共财产,制定修改族规,调节处理族人违规,代表本族和其他家族共同制止或处理家族与家族之间发生的山场纠纷或械斗等事宜。族规是村寨法的形式之一,很多家族都定有本家族的族规,并以石碑来记录,如美满《百忍遗风碑》,内容如下:
戊戌岁设帐加约寨,见吾本家男勤于耕,女勤于织,而且为父兄者损俭不务奢华,为子弟者乐业营生,不好游惰。有此美德是唐魏之遗风未泯也。家家□事□事愈多,人人惜财而财愈费者何也 ?由亲亲之义明故耳。盖所里亲者相友相助相扶持。父与父言慈,子与子言孝,兄与兄言友,弟与弟言恭,而且无事则缓急相周,有事则急难相恤。庶几亲其而亲者,无失其为亲。美德明以驯至于睦,□任恤,共登仁寿之域。□本圣天子□亲亲治天下之雅意也。是为序。
廪生族人本厚载之撰 有规条开列于右:
--议族中有事务宜同心合力相帮,在约不笼(拢)者罚艮五钱。
--议族中有事务,或是或非,务请族里人理讲。讲不落(合)者再请外人; 理落者倘不请族人商议,独断独行,祸福自己承当。
--议族中有事务与族人商议,或入宗祠,或到官,务宜同心。
--议族中有事,有力者出力,能言者出言,其有用费,我族分□须大帮小补,贫者不帮为不法不帮,有不帮者罚银二两三。
--议族中有事请不到者不笼。
--议有不遵约束,不凛规条及应罚不肯罚者,众等齐心攻之。除革黜外,不许与往来。 --议族中子弟务宜醇谨老成,安分守己。倘为非礼之事,不孝不悌及吹烟、赌钱,不听约束,请族中父老惩治重责。
(各规条下的名字均略)
道光十八年孟秋月 公立
该族规的宗旨是加强族内的团结,如族中有事要同心同德,族内要“抱成团”;族内有矛盾要请族中人剖解,不许请外族人介入,对族内团结不利;族内有事,有钱出钱、有计献计、有力出力,族内有事共商不到的属违反族规的行为等等,不遵守以上规定的和拒不接收处罚的族人全族共讨之,开除他们的族籍外,全族人不许与他们往来。此外规定寨老对族内弟子严加管束,对他们的非礼之举、不孝不悌行为及吹烟、赌钱,不听劝戒的,由族中父老惩治重责。
(五)款规
前述,从江县《高增款碑》和《增冲款碑》是侗族地区发现最早的法律碑文,这两通石碑所立日期仅差一天,分别为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七月初二和初三日。高増寨距从江县城较近,处在古时丙妹至永从古驿道上的侗寨,由于地理位置决定受汉文化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早,较早用汉字记载习惯法,并刻在石碑上。而增冲距从江县城94公里,交通十分不便,两个侗族村寨相隔至少80多公里,历史上又分属不同的大款组织,却在几乎同一时间立下内容相近的款约法碑,已具有成文习惯法条文的形式。而且条款内容非常相似,高増款碑仅比増冲款碑多出一条,条款顺序也多数相近,“前言”除少许差别外,大都也如出一辙。就此结合侗族有大款联合立约的传统以及从明末清初汉字传入这一地区的事实,这两通石碑是以大款联合(或“二千九款”和“九洞款”之间,或更多的款坪参加的大款联合区域)的合款的形式,并用刚刚传入不久的汉字记录下“合款立法”内容的同一份法律文本。这种成文的“禁款”是在大款联合时议定或宣布,并由懂得汉字的人记录下来的。根据合款的传统规则,凡参加联款的各大款都要在本村寨立碑布法,寨老并承担监督执行款约的义务。由此推知,高增和增冲这两通款碑是根据此前大款联合“立法”的同一法律底本,之后在两个不同的大款中的各村寨为执行该法律而分别刻立的款碑。从效力上看款规对参加合款的各村寨有约束力,而且效力高于本寨法。
(六)“联合规约”
前举《公纳禁条碑》是公纳、腊俄苗族侗族村寨联合制订的,而岜扒《万古章程碑》
是属于一个大寨联同附近几个自然村寨订立的乡规民约。又如黎平寨母碑:“爰会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