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答:(1)金某开枪击倒甲的行为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规定。甲持一钢条殴打摔倒在地的丙,危及丙的生命安全,虽属该《条例》第9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但金某在使用武器前,未按规定先行警告,应在警告无效后依法使用武器。(3.5分)(2)击伤某乙的行为符合该《条例》第9条规定,乙在金某开枪制止甲后,仍捡起钢条击中金某肩部,并继续对金某击打,危及金某生命安全。因此,金某受伤倒地后开枪将某乙击伤,完全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开枪情形。(3.5分)(3)金某使用武器处理善后工作不符合该《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金某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受伤的甲、乙、丙,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告,还应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公安局书面报告。(3分)
7、答:﹝1﹞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都不正确。(4分) ﹝2﹞公安机关的错误:本案是一起 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做出立案的决定。但公安机关错误的做出了不立案的决定。(3分)法院的错误是:第一,当本案被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近亲属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便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县法院错误地认为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不能直接受理。 第二,此案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的理由也不成立。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3分)
8、答:(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朱某进行继续盘问是错误的。朱某的行为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第9条规定:“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不得对朱某进行继续盘问。(5分)(2)对朱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朱某为了逃避安检,故意将匕首藏在身上,并出入世博园,已构成非法携带匕首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拘留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派出所不能对朱某单独适用罚款处罚,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呈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9、答:乙、丙、丁三人错将两个执行公务的警察,当做是与甲打架的公民,并打成轻伤的行为,属于客体认识错误(5分),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5分)
10、答:(1)派出所应按照殴打他人对崔某予以治安处罚。因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崔某罚款五百元。(1.5分)(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
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如何.如果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1.5分)(3)本案中,经医学鉴定和调查证明,崔某是在殴打他人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各种内外因素刺激,突发精神分裂症,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崔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1、答案:(每个要点1分)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该同志告知应扭送到公安局的做不当。依法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2分)(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2分)(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才报捕,已超期。(2分) (4)公安局拖延到5月25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2分)(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2分)
12、答:祝某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5分)因为:本案中,无业人员陈某纠集谭某等10人与武某等7人在某火车站广场发生持械聚众殴斗,武某的头部、臀部被砍、戳伤倒地。情况十分紧急.民警祝某对他们进行警告仍无效。同时,歹徒谭某持长刀砍中祝持枪的右手,袭击民警,危及祝某的生命安全的紧急情行下,民警祝某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谭某(抢救无效死亡),制止聚众械斗,祝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祝某不应负法律责任。(5分)
13、答: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5分)
原因:甲、乙二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毒药失效人没死)。甲、乙二人有继续杀人的实际可能,但自动放弃了了重复侵害(杀人)的行为。(5分)
14、答:在办案民警依法提出的拟处罚意见准确适当,且违法嫌疑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都无异议的情况下,某派出所所长仅因丁某认为处罚太重,要求减轻处罚并以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挟,就改变处罚意见的行为是错误的。(5分)因为:(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如果丁某对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并申辩,且其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成立的,公安机关在决定处罚前应当听取并接受。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等都无异议,
某派出所所长不应因丁某认为处罚太重就将原拟处罚的行政拘留十五天减轻为行政拘留七天。(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9条规定,丁某在上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才能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某派出所长因怕丁某要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尚未审核、审批前改变原本正确的处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15、答:在本案中西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可以收集的以下几种证据:①犯罪嫌疑人李成会的供述,②证人李明军的证言,③证人张秀华的证言,④物证——李成会家桌上的一瓶“3911”农药,⑤法医鉴定结论。(5分)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成会涉嫌故意杀人罪。(5分)
16、答:(1)没有违法事实,定性错误。公安部《关于携带、隐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批复》规定,店主赵某携带少量淫秽DVD行为,主观上没有传播故意,只是为了自己观看,民警吴某不能认定旅客赵某传播淫秽物品这一违法行为。(1.3分)(2)办案马虎,程序错误。对发现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先受案,再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同时要对涉嫌的淫秽光盘进行扣押和送检;对查获的淫秽物品的鉴定不能由查获人自行鉴定,应当封存后交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办案及制作《询问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1.3分)。(3)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错误。经过调查取证,赵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没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民警吴某应当收缴淫秽光盘,对赵某进行法制教育后放行,不能对其作出当场处罚的决定。(1.2分) (4)擅自处理收缴物品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民警吴某收缴淫秽光盘,应当制作《收缴物品清单》并上交治安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17、答案要点:(1)派出所无权对钱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1分)。公安派出所处罚权限仅限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2分)(2)民警孙某不能挪用扣押的财物(1分)。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挪用扣押财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1分) (3)扣押后未及时返还赵某错误(1分)。扣押的财物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2分). (4)民警孙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1分)。钱某是居住在本地的某单位职工,不属于“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情形。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1分)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扣押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3
款、第91条、第104条、第116条。
18、答案要点:一、梁某3月1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分)。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本单位空白支票并兑现1万元,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分)。 二、梁某4月1日的行为构成抢劫罪(1分)。梁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2分)。 三、不正确(1分)。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1分)。 四、不能作为证人(1分)。刘某的儿子属于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1分)。
19、答:(1)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2)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3)听取并核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依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0、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为面额四千元以上。据此,本题中张某使用100元假币的行 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一般不具有立即付诸实施的性质,而是将来的不利行为,从威 胁发生到将威胁内容付诸实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所使用的暴力侵害则是能够当场付诸实施的, 被害人如果拒绝交出财物,就会立即遭到伤害或杀害。 ②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尽相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某个时间;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③威胁的内容有无暴力性。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通常不具有人身侵害的暴力性内容?即使具有,也不具有当场 性?,常是名誉、隐私等方面的内容;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人身侵害的内容。(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 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本题中张某拿出100元假币强迫司机钱某接受,但这100元假 币是张某用来付出租车费的,而非商品,因而谈不上强买强卖商品;张某并未强迫不愿为其服务的钱某为其开车, 更没有硬拉、强迫别人坐其开的出租车,因而谈不上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张某的行为不构 成强迫交易罪。(4)综上所述,本题中张某以当场打死钱某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