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公司法答案(6)

2019-03-23 13:20

名股的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 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记载姓名的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转让方便、自由乃无记名股最显著之优点。记名股的转让必须将受让人的姓我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的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39、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1)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的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善管义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3)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民事赔偿责任。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40、(1)有限责任人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通过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41、(1)应准备的文件有: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不能批准。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公司净资产不能少于3000万;另外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这两项该公司都不符合。

《企业和公司法》(四)参考答案

一、1、A;2、C;3、A;4、B;5、A;6、D;7、D;8、A;9、B;10、C;11、C;12、C;13、A;14、D;15、A;16、

A;17、B;18、C;19、D;20、B;21、B;22、D;23、B;24、C;25、A;26、B;27、B;28、A;29、C;30、A; 二、31、ABCD;32、BDE;33、ABE;34、ABCDE;35、AD; 三、36、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功能:(1)公司维持。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可以使公司在不消灭自身人格、维持不变的同时,达到变更形式的目地。(2)营业持续。在公司被动需要变更形式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则营业就得停止,无法继续进行。在公司主动需要变更形式时,如果进行“事实上的形式变更”,则公司清算和重新设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公司业务无法进行,必然发生中断,造成损失。(3)程序简化。进行“事实上的形式变更”,虽然从公司形式转变上看,也可以取得与形式变更同样的效果。但这样做程序繁琐,手续复杂,费时费事,尤其是清算程序,十分麻烦。通过公司形式变更则可以避免解散和复杂的清算程序。(4)降低成本。

37、临时股东会,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因出现法定事由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按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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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仅授予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股东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故当上述法定事由出现而董事会不行召集权时,临时股东大会便无法召开。对此,在《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上市公司可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意见》处理,非上市公司则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以弥补 立法的不足,从而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在必在时得以召开。

38、一般说来,公司集团的成长有内部成长和外部成长两种方式:(1)内部成长。内部成长是指公司集团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扩大再生产。当公司集团的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包括自己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或者和别人合资设立的子公司。内部成长是公司集团成长的基本方式。(2)外部成长。外部成长是指公司集团通过资本运营的方式,使公司集团获得迅速成长。具体而言,公司集外部成长是通过兼并和收购来完成的。兼并的本意是指物体之间或者权利之间的融合或相互吸收,通常被融合或被吸收的一方在价值和重要性上要弱于另一方,因而在相互融合和吸收之后,较弱的一方不再独立存在。在公司法人,即兼并,亦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所吸收,后者保留其名称及独立性并获取前者即兼并,亦称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所吸收,后者保留其名称及独立性并获取前者的财产、责任、特权和其他权力前者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的企业行为。如果被兼并的企业不丧失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兼并公司的子公司。狭义的收购指的控股权的转移,即一家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取得对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交易行为。通常而言,公司收购不涉及实物资产的购买,被收购的公司并不丧失独立法律实体的地位,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39、我国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但作了如下限制:(1)公司规模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一定的净资产规模,才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发行种类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该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种债券,就无法实现转换。

40、在公司法上创设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使“一人公司”这一特殊企业形式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得到了确认,为我国在国家投资的领域创建和改建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供

了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我国的国有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探索了多种改革措施和办法,由于组织形式不变,政企难以分开,严重制约了这些改革措施和办法发挥应有的功效。创办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塑造一个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体,需要重塑企业的内部组织管理结构,这就为促进政企分开、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创造了条件。国家可以做到既保持对企业的所有者职能,又不过多地介入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再次,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与其他主体开展平等的竞争提供了可能。国家可以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目标。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仅承担投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营自主决定,责任完全自担。国有独资公司在市场上与其他公司(企业)一样法开展经营,依法纳税,受同样的法律、法规管辖,不享有任何特权。这就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41、(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42、(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利息在营或者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请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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