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管理办法(2014)(2)

2019-03-23 13:22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物资的采购须进行年度采购,地区物业公司须签订年度合同,年度采购由地区公司采购部负责。

1、五金电器材料、工程维修材料、保洁绿化用品、消防器材、游泳池用品、办公用品及耗材、印刷品、饮用水等物资。

2、有供货商统一配送条件地区的食堂用材。

第二十九条 地区物业公司材料物资应急采购的购置审批权限及流程 购置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购置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地区物业公司负责,超过的由地区公司采购部负责。

第三十条 资产购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地区物业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按权限报批。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权限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项目的招标工作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各地区物业公司负责;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地区公司负责;有条件实行集团统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战略合作的设备、工程的维保合同,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与原品牌单位签订年度维保合同。

第三十二条 议标权限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实施招标的,可以议标。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项目的议标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报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再报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同时呈物业直管副总裁阅。

第三十三条 单位的征召

1、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的招标项目,由物业服务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牵头,与其他两个相关部门组成单位征召小组。

地区物业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由地区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单位征召小组。

地区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物业公司加入征召小组。

- 6 -

2、单位的征召,征召小组须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通过网上搜集、电话黄页查询等方式(特殊项目由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自行决定收集方式)各提供3家以上单位名单,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最终决定3家以上(含3家)的合格投标单位。

3、征召的有合作意向的单位需进行实地考察的,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招标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带队实地考察,地区物业公司组织的招标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带队实地考察,地区公司组织的招标地区物业公司须参与实地考察。

4、清洁开荒的单位征召,原则上须选用在开荒项目所在地承接有日常保洁项目的单位。

5、地区物业公司各单位需使用物业单位库单位的,必须经过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由地区公司组织招标的项目还须再报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审批。

6、严禁推荐投标单位,特殊情况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写、开标与评标

1、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主持编写;由地区公司负责招标的项目,地区物业公司须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写。

2、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招标,地区物业公司须参与开标与评标。 3、地区公司组织的招标,地区物业公司须参与技术标的开标与评标。 4、日常保洁项目的人员定编须在招标前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销售区域的保洁人员定编须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定标权限

1、定标价在集团下发参考价格区间上限内的定标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价格直接套用年度协议单价的定标,报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其他定标(含年度合同定标),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项目报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报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1000

- 7 -

万元以上的项目再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补充合同核价权限

1、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的补充合同核价:增加或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增加或减少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且金额增加或减少幅度小于原合同5%(含5%),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出上述范围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2、涉及工程量变化的补充合同核价,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且合同增加金额小于80万元(不含8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超出上述范围的,报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超过400万元(不含400万元)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七条 地区物业公司在每月2日前,将最新招标工作台帐报地区公司招投标部。

第六章 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物业类合同范本由物业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九条 地区物业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集团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相关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集团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形成地区合同范本的,须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

标的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签订合同,标的不超过2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标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合同签订须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名,标的5 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须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四十一条 合同订立审批权限

1、所有合同报审前必须完成定标(核价)审批。

2、合同(含年度)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30万元以上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过300万(水、电、气、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供应合同除外)的,按集团标准范本报审的合同由

- 8 -

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3、水、电、气、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供应合同,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变更审批权限

补充合同(含年度)增加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直接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第四十三条 合同管理其他规定

1、地区物业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报经营中心审核后,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合同、地区物业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地区物业公司须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合同重要信息台帐》报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

第四十五条 合同履约监督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对物业公司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督促指导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权取证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发现维权取证不到位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报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七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地区物业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由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四十七条 地区物业公司实行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由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按照地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上报法律事务中心。

第四十八条 对于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的业主纠纷等严重违约情

- 9 -

形,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对履约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如发现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或瑕疵,可能对案件结果带来不利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由法律事务中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综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地区物业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维保修管理规定推进维保修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提高维保修完成率。如发现违规行为,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物业管理中心查处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 各地区物业公司必须遵照执行集团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严格落实。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物业管理中心查处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商业、公建、停车场等)由地区物业公司核算,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字,经直管副总裁审核,报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前期介入服务人员人工综合成本参考标准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经财务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实施。

地区物业公司须在进驻新项目一个月内与地区公司签署《前期介入物业服务协议》;对新进城市首个项目,须在地产及物业分公司注册完成后1个月内与地区公司签署《前期介入物业服务协议》。

第五十三条 地区物业公司须在新进城市首个项目开盘3个月前完成城市分公司相关营业证照的办理;尚未成立地区物业公司的,由地产公司负责在开盘3个月前完成地区物业公司的组建及相关营业证照的办理。

第五十四条 地区物业公司在所辖区域发生重大事件时须按照物业系统重大事件报告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地区物业公司须按照集团要求进行物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及管理,并设专人负责物业信息化系统的推广与使用。

第五十六条 每年年底,地区物业公司须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执行,并

10 - -


物业公司管理办法(2014)(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领导单位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