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资金的使用
· 所有来源的总收入中,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应用于与组织目的直接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在公众的捐赠中,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比例用于所申请的项目或活动,并与捐赠者的预期一致;
·筹款的成本必须是合理的;
·合理地使用资金包括:第一,所有来源的总收入中至少50%必须被用于与组织目的相关的项目与活动;第二,在公众的捐赠中,至少50%必须被用于所申请的项目或活动,并与捐赠者的预期一致;第三,在相关的捐赠中,筹款的成本不得超35%;第四,总收入中,总的筹款和行政成本不得超过50%。如果一个组织没有达到一个或多个百分比的限制,应当提供证据。
·寻求资助的组织应当根据要求证实它们申请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使用是符合捐赠者的期望。
·寻求资助的组织应当对它们的支出额进行适当的控制。 ③劝募的信息材料
·劝募的信息材料,无论是整体还是部分,都必须准确、可信,没有误导信息; ·劝募书应当对所申请资助的项目和活动进行清晰的描述。
·直接联系,包括面对面和电话联系时,应当指定:第一,申请人和它与受益组织的关系;第二,受益组织的名称或目标群体;第三,所需资金的项目和活动;
·如果申请与出售物品、服务或承诺有关,则应当注明:第一,受益的组织;第二,可获得的信息来源;第三,对于受益的慈善组织或目标群体,实际或预期的出售或承诺的价格。
④筹资的实践
·应当对工作人员、志愿者、协调人、合约人和所控制的或附属的实体的筹资活动,建立监控机制并进行控制。包括书面的筹资合同和协议;
·寻求资助的组织应当对捐赠物建立和实行适当的控制; ·不应通过压力进行筹款。 ⑤治理
·应当有一个适当的治理机构; ·应当有一个独立的董事机构。
总的来说,NCIB和PAS制定的慈善组织标准对于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由于不遵守NCIB或PAS的标准,会直接影响到捐赠者或潜在捐赠者的捐款,因此,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弥补了政府监督的不足,甚至被认为比政府系统的监督更为有效。然而,由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种类繁多,数目庞大,而接受NCIB或PAS评估的非营利组织数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也还不够。
3、第三道防线——非营利组织的同行互律
除了政府的他律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他律外,美国确保非营利组织遵循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规范与准则的另外一种办法就是非营利组织的互律。包括联合会的互律、全国性协会的互律和行业性社团的互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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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联合会、全国性协会和行业性社团会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以维护会员共同的社会形象。例如,美国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联合组织,其理事会由各大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他们负责制定本行业的互律条款,每个会员组织则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否则将受到联合组织的制裁,甚至开除其会员资格;又比如美国红十字会,是一个全国性协会,有1500多个分会。它制定有详细的管理规则,各分会必须遵守统一的标准要求;而国家基金募集协会则是一个行业性社团,它对全国募集基金行业的所有组织制定了统一的道德规范与原则,要求所有同行会员遵守,并对违规的成员给与相应的处罚。
同行互律的另外一种形式是认证制度。通常由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倡议、推行。例如美国医学协会推行的医生资格认证制度、家庭和儿童服务认证委员会推行的家庭和儿童服务机构的认证制度等等。近年来,一个新的动向是一些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如非营利性的医院协会)学习企业的质量管理经验,在行业内部推行IS09000族国际标准质量认证。
认证制度实际上并不是划分非营利组织的等级,而是评定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否具备了必要的专业资格与能力,并确认该非营利组织是否达标。通常,认证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如下:
第一步,由非营利组织根据行业协会规定的格式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交给认证委员会;
第二步,由认证小组进行现场评估,并填写审核单和认证报告;
第三步,由非营利组织提出对认证报告的评论与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四步,认证委员会对认证报告进行客观评估,并对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进行认定或否定;
第五步,被否定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根据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
第六步,公众对被认证的非营利组织的意见;
第七步,进行持续的监测。
同行互律的优势是依靠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力量对组织行为进行相互监督,节约了监督成本,弥补了政府与第三方评估的不足。其缺点在于并不是所有的联合会、全国性协会和行业性社团都制定有行为规范与标准,而且,有时,互律的效果不太显著,甚至形同虚设。
4、第四道防线——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与评估
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与评估是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非常关键的一道防线。在美国,媒体的一个主要取向是揭露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的违规现象,特别是公共部门的失范行为。由于媒体的普及范围广、影响大,因此媒体对一些非营利组织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例如,媒体对原联合之路负责人阿尔莫尼私占募款的揭露,不仅导致阿尔莫尼最终被绳之以法,而且使公众对联合之路的信任大打折扣,捐款更是一落千丈。难怪一些人宁愿被罚以巨款,也不愿被媒体曝光。可以说,媒体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作用非常之大。正所谓“成也媒体,败也媒体”。
与媒体相对应的是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与评估。在美国,公众对非营利组织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是因为,第一,美国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与评估有制度化的渠道。
一些政府部门、评估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自身都设有投诉热线,甚至有专人负责投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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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第二,美国的互联网非常发达,一些网站,特别是评估机构的网站一般都有专门的投诉栏目,专供公众投诉之用。而且,公众通过互联网投诉非常方便。因此,近年来公众通过互联网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大。
5、第五道防线——非营利组织的自律
自律是确保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的基础,也是确保非营利性的最后一道防线。非营利组织的自律有多种形式。一种是通过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如设立监事会和专职的监督员,对董事、执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一种是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如筹款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预防违规行为;另外就是通过组织的信念、使命促进成员的自律。
自律是通过内部力量对行为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与自律相对应的是组织的他律,即通过外部力量对行为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从辨证的角度看,自律是非营利组织遵守非营利准则的根本,他律只有通过自律才会起作用。但是,自律并不会经常起作用,特别是当外部监督缺位时,完全依靠非营利组织的自律是不现实的,甚至没有他律就可能没有自律。因此,往往需要通过他律来制约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并通过他律,逐步培养非营利组织的自律。当然,自律与他律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当他律的规范成为非营利组织的惯性行为时,他律也可能会转化为自律。
总之,自律是非营利组织遵守非营利准则的基础,但依靠自律的同时,必须辅之以他律。
(二)英国
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与评估制度反映了美国的特色,同时,它也是美国多元主义体制的一种折射。欧洲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与美国有很大不同,甚至在名称上也有差异,因此,它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与评估方式与美国也不一样。英国是欧洲非营利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这里试图以英国为例,通过剖析英国对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与评估。
英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属于“行政监督模式”(周志忍、陈庆云,1999)。早在16世纪英国就建立了大法官制,通过大法官监控慈善组织的违规和欺诈行为。17世纪初,英国在大法官制的基础上引入了监督专员制度,强化了对慈善组织的政府规制。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前期,英国又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以取代监督专员制度。然而,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太高、时间太长,实际上对慈善组织的规制作用并不明显。当时,英国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仍然非常混乱,慈善组织违反非营利组织道德规范的行为比比皆是。在这种背景下,1860年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英国慈善委员会的目的是树立公众对慈善活动完美形象的信心。它的主要使命是为英国慈善行为提供最好的规则,包括:有效地满足受益人的需求;通过委员会的服务为慈善组织提供法律、财会和治理结构的框架;通过委员会的行为和影响使慈善组织的活动能够随着社会、经济和利益需求的变化而紧跟时代的步伐;通过咨询、支持和有效、透明的监督为所有慈善组织服务;鼓励,或在必要时加强遵从核心规则的要求;预防混乱的管理和可能的滥用行为,并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迅速而有效地纠正它。
英国慈善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投资行为、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为确保慈善组织遵守这些规则,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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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规则的执行。例如,1992年英国颁布了新的慈善法,慈善法规定慈善机构的董事会有责任和义务向慈善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其格式按统一的标准执行。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年度报告属于违法行为,责任者将被起诉;其次,增强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例如,在英国,任何人只要交付一定的合理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最后,加强慈善委员会的稽查权力。例如,1992年的新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有权命令慈善组织在调查期间终止特定的活动。此外,如果慈善委员会认为某慈善组织的资产处于危险中,或者存在滥用资金和诈骗的可能,可以采取行动,即使一时难以掌握充分的证据。
六、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
虽然,在我国各级各类机构都在忙着应付形形色色的检查,但是严格说,我国对非营利机构的监督还没有完善的机制。可以说,这种监督的有效性是存在问题的。
(一)社团年检常常流于形式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对第三部门采取双重管理的制度,也就是说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都要对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负有责任。其中,对机构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都要进行的,这就是年检。按照《条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社团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第二,开展业务情况。第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第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第五,机构设臵情况(如,设立与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备案?)。第六,负责人与工作人员情况。第七,办公场所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民非等机构要作出年检结论。合格的机构可以继续开展活动,不合格的要接受处罚、整改(比如,超出章程开展活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等)。
从表面看,我国对第三部门的评估似乎比较完善,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因为,按照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所有的民间组织的年检报告进行正式的审查,但是民政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根本不可能全面的审查所有的民间组织,其结果只能是例行公事、走走过场。为了弥补登记主管机关监督能力的不足,我国还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进行监察,但是,业务主管单位有自己的主业,没有精力或不愿为挂靠的民间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民间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往往非常密切,业务主管单位对机构的年检往往并不严格,甚至是形同虚设或帮助其遮遮掩掩。
2、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和同行互律制度。除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以外,中国并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同行互律制度。(NPO信息咨询中心:2001年正式成立,之前是一个非正式的组织,1998年在青基会、慈善总会有关负责人的倡议下发起成立。该组织以服务非营利机构为己任,力图构建一个业内及政府部门、营利组织交流和合作的平台,成立以来,争取了联合国和国际非营利机构的资助,开展了NPO诚信问题系列、NPO能力建设系列、NPO会计制度等培训项目,引入了西方非营利机构评估工具,在国内进行了评估试点工作,发动一些非营利机构的领导人签署互律条款,推动了NPO的能力建设。该中心董事长为:商玉生:中国科学基金研究会秘书长;董事有:邱仲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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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基金会秘书长;朱传一:中国社科院老年研究中心主任;李小云:中国农大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何道峰: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杨团:中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徐永光:慈善总会副会长。……)
3、媒体特别是公众对非营利机构的监督还比较乏力。中国并不是一个新闻自由度较高的国家,因而媒体的报道取向通常还是所谓的弘扬主旋律。对于倡导公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媒体更倾向于树典型。少数媒体敢于揭露问题往往也是有压力的,是遭人诟病的。但是,另一方面,媒体有时为了吸引观众的关注也会有不实的报道,这种报道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事情真相,也会给机构带来消极影响。现阶段我们要做的是去保护和支持公益人士,让大家看到阳光,而不是极力去挖掘这些人的瑕疵并将其置于死地。此外,在对民间组织进行负面报道的时候,由于媒体受到限制,无法去深入分析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满足市场就拿仍然处于脆弱状态的民间组织开刀,并且仅仅流于对个人的谴责。这种“丑闻式”的片面炒作是无法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
此为一方面。另一方面,市场导向的媒体普遍喜欢将民间组织的创办人塑造成精彩故事的主人公,而不是直接去关注组织本身的结构、发展和事业。这就容易把公众的关注点引向个人而不是这个组织,把组织的发展与个人的魅力和荣誉联系起来。这种鼓吹个人英雄主义的报道十分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4、另外,中国还有一批在工商部门登记或根本就没有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它们没有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也没有其他部门对之进行评估,从而导致了监督的缺位。
第二节 社会行政评估
评估,顾名思义即评判、估计,它是一种区别性的活动,通过评估,评估主体可以判断评估客体的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管理能力等,可以区分优秀与低劣、积极与消极、进步与恶化,因此,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之一。
社会行政评估是在社会行政中对服务机构的评判。这种评估能够测查出机构的制度建设、能力发展、服务效果等,因而是推进机构提升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但是,由于社会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故对于评估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过,这几年在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和一些学者的努力下(对西方评估工具的引介,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交流、进行社会行政评估的呼吁),政府部门开始逐渐重视到对民间组织的评估问题。
新华网:记者从20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面对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中国民政部将采取4方面措施,加快推进对其评估工作,提高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 这些措施包括:要求地方按照民政部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当地的实施方案,成立评估机构,细化评估指标,培训评估人员,形成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掌握好评估的标准和尺度,要求各地评估的内容、标志、程序、等级要做到全国统一;先在基金会中推行评估,然后再逐步推广到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广泛宣传和充分利用评估结果,与其他管理措施相结合,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20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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