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

2019-03-27 17:51

1.望京楼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望京楼水库、老倌寨水库和水库之间黄水河段的水域及其沿岸300米的陆域,郑新公路以西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107国道以东,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新郑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各井口外半径为50米的区域。 (五)登封市

1.少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少林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700米的陆域。 2.纸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纸坊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其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3.马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马庄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4.券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券门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5.白沙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六)偃师市

1.一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150米的区域。 (七)舞钢市

1.田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库区高程87.0米以下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高程89.5米以下的水域。 准保护区:库区所有汇水区域。

2.枣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米的区域。准保护区:张水庄、吴庄、张卜庄以东,许庄、生刘、郭庄以西,许庄、黄庄、张卜庄以南,郭庄、苗洼、后袁、张水庄以北,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八)汝州市

许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开采井周围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荆河以东,洗耳河以西,王堂、骑岭以南,北汝河以北其余地域。 (九)林州市

1.弓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大坝上游500米的水域及其周围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0米的水域及其山脊线以内和距公路1000米的陆域。 2.南谷洞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全部的水域及距岸边500米的陆域。 3.林州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建城区域。(十)卫辉市塔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正常水位线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及山脊线内、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陆域。 (十一)辉县市

段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30米的区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卫柿路以北,东外环路以东,井群外围线外300米以西和以南的区域。 (十二)沁阳市

沁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十三)孟州市

孟州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洛阳与孟州交界处至横山村的水域。

(十四)禹州市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取水口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沙陀河入颍河口至朱阁乡詹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犊水河入颍河口至沙陀河朱阁乡大陈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两侧1000米的陆域,沙陀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犊水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涌泉河颍河入河口至纸坊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纸坊水库全部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1000米内的陆域;下宋河颍河入口至浅井乡扒村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十五)长葛市

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 (十六)义马市

1.常窑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高程504.1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2.黄河槐扒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距岸边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高程567.6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输水渠道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3.洪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7′43″以东,东经111°58′26″以西,北纬34°45′50″以北,北纬34°46′16″以南的区域。

4.马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0′28″以东,东经111°51′00″以西,北纬34°44′49″以北,北纬34°44′53″以南的区域。 (十七)灵宝市

1.沟水坡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沟水坡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高程429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及高程644.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一干渠和一干渠至沟水坡水库输水渠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沟水坡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左、右岸分水岭内坝址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窄口水库的全部水域及距离3000米至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2.思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0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20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东经110°52′26″以东,东经110°54′07″以西,北纬34°30′40″以北,北纬34°33′07″以南的区域。 (十八)邓州市

1.张沟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张沟水库高程133.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分水岭内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柳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北京大道以西,南二环路以北,肖营以南,蒋庄以东的区域。 (十九)永城市

李庄滕庙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沱滨路以北,国土局土地复垦公司以南,西环路以西,城郊矿塌陷区以东的区域;城郊矿塌陷区以东,永宿路北100米以北,铁路以西,沱河河堤以南的区域。 (二十)项城市

项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0米的区域。 四、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燉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

根据城市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各市、县政府应适时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经省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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