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徐徐徐
共徐州市纪州市监察州市财政州市物价
号
委 局
文件 局 局
关于印发《徐州市纪检监察机关
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和省纪委、物价局、监察厅、财政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纪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制定了《徐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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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徐州市监察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物价局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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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本市、县(市)和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证机构对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市纪检监察机关提请的涉案财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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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作,县(市)、区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纪检监察机关提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查办案件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价格认定所必需的材料。
国有企业、普通高校及其它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对涉案违纪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逐级申报,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出具《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价格认定所必需的材料。
第六条价格认证机构收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后,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价格认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对疑难、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与价格认证机构可协商约定价格认定期限。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认定理由、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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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认定基准日; (四)认定物品的价格内涵;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纪检监察机关名称、委托日期、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协助书应当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印章。
第八条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先行作出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质量检测。必要时,价格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价格认证机构在勘验、调查与价格认定过程中,确需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价格认定暂时无法进行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确实无法进行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价格认证机构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通知书,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价格认证机构。
价格认定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恢复价格认定工作。终止价格认定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将全部材料退还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价格结论书告知的复核裁定受理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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