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卫生资源过剩,广大农村及落后地区卫生资源短缺,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无法满足。
②城镇干部职工的医疗费由国家财政和企业包揽,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患者个人和医疗机构均无费用意识,致使医疗费用持续攀升,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医疗费用急剧膨胀的原因,最关键的是免费医疗制度致使传统医疗制度难以为继。
③单位办医疗形成了不少弊端。首先是医疗费用缺乏统筹互济,单位间、企业间医疗负担畸轻畸生,一些单位已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报销,因而处于虚空状态;单位办医疗还人为设置了劳动力流动的城乡壁垒和行业职业壁垒,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间制度、待遇不一等。
为克服种种弊端,1984年起,我国开始对传统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试探性改革。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职工个人部分承担医疗费的办法,增加个人的费用意识,抑制医疗费用持续攀升的势头。为解决单位办医疗、单位间医疗负担苦乐不均的问题,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综合改革试点。1996年4月,国务院在镇江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部署1996年底在各地上报的57个城市进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改试点。
各地的医改方案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有益探索,都取得了一些成效:首先,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和教师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证;其次,各种医改方案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费用快速上升的势头;第三,促进了医疗机构的改革;第四,初步确立了新型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
但是,在各地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覆盖范围仍然有限,主要还是原公费、劳保医疗对象,非公有部门的扩展非常困难。第二,医改探索并未真正触及医疗和医药体制的问题。第三,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问题,可以说,至今仍未找到最佳的统帐结合办法。第四,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险问题。另外,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强有力征缴、落实医疗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等方面问题都需要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解决。
14、试论述我国失业、下岗现象增多的原因及如何实现再就业。 答:我国失业、下岗现象增多的原因:
一是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劳动力在总量上供大于求。劳动力供给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增长型,即每年随着年龄的增长自然步入劳动力年龄的人口;另一类是改革和发展的派生型,即一部分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因经济结构调整或体制转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的工作岗位,需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 二是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必然会产生一批失业人员。隐性失业显性化。
三是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还与企业长期以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有关,许多产品的生产能力远远超过社会需求。
四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各个行业劳动用工相对减少已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因而职工的失业、下岗问题越来越多。
1995年,劳动部门提出实施再就业工程,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实施再就业工程,首先要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然后就是要尽快实现再就业。关键是资金的筹集和到位。资金筹集采用“三三”制:国家财政预算、企业负担、社会筹集各占1/3。
实施再就业工程,还必须用改革的办法促进再就业,补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劳动就业机制。转变择业观念;社会各界要理解关心、帮助、引导;加强技能培训;积极培育、发展、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 实施再就业工程,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 16、试述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改革。
答:劳动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①扩大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包括被批准入境就业的外籍职工,都要参加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②统一评残标准。对工伤和职业病致残者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③实行工伤医疗期。我国现行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期间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作医疗期,医疗期一般最长为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者可延到36个月。
④统一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伤残恤金、遗属恤金均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
⑤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统一筹集、调剂和支付。
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17、试述我国社会优抚安置保障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社会优抚和安置保障,是国家通过有关立法,对立法范围内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地区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一项具有褒扬性和优待性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①社会优待。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对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给以广泛的关怀照顾和物质、资金援助的制度。现在不少地方把优待的范围扩大到部份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此称为军烈属优待制度。
②社会抚恤。由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的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抚恤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抚恤标准由中央制定全国性的基本标准,各地在全国性标准的基础上再作适当提高。
③离退休保障。指对那些从军职岗位上退职养老的军人提供的老年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81年制定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关于军队干部离休的暂行规定》,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并直接从军职上退役养老的军人,可享受离退休保障待遇。
④安置保障。指对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的就业安置。根据规定,对军转干部、退伍志愿兵和有城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保证就业;对农村籍义务兵退役后,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政策。
优抚安置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优抚安置保障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这一社会特殊群体。因此,社会优抚安置保障具有以下特点:
①优抚安置保障内容的综合性。和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制度,而是兼具三种制度的特点,因而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②优抚安置保障的待遇标准具有激励性。国家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水准,军转干部的离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抚恤标准。
③优抚安置保障手段的计划性。根据有关法规,社会优抚保障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筹集。社会安置保障更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有计划地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分配安置任务,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无条件地将接收安置对象和完成安置任务,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全力完成。
④优抚安置保障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提供军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障,并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这项保障制度还具有褒扬革命军人,对全体国民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