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佣金制代理模式”,就是将现有代理商转制为生产企业的“准员工”,是生产企
业的销售成员之一,主要负责产品的医院开发和临床 推广。按照销售业绩,代理商从生产企业直接获得“销售佣金”,成为其合法的、部分劳动报酬的来源。“佣金制代理模式”依然是代理制,业内部分人士宣称的 “药品代理制会死忘”的结论显然是哗众取宠、言过其实。诚然,佣金制下代理商合法的劳动报酬会有所降低,因为无法逃避税收了。
其次,企业纳税水平的变化。
药品生产企业“高开票”后,生产企业纳税水平将有可能是底价代理体制时代的3~4
倍。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来说,这确实是一件好事。 但是,对于生产企业来讲,会有面临被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问责的风险。同样一箱药品为什么以前销售价格那么低?原来低价销售是不是有意低价倾销、逃避税收? 应不应该补税?等等。因此,在销售体制发生变革的情形下,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将国家政策的变化带给生产企业销售体制的变化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解释清楚, 寻求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毕竟,为了适应国家新的药品管制措施,企业销售体制的变化带给当地政府部门税收的显著增加,有利于地方财政建设。
据笔者所知,四川A企业、天津B企业等自2012年4月份开始高开票后,在这方面主
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交流,获得了地方政 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同时,由于实行佣金制代理模式后,企业在解决代理商销售佣金时增加了部分税收负担,通过显著增加纳税水平后,还有可能通过地方税 收返还弥补企业这部分额外支出。
第三,佣金提取困难。
在“底价代理模式”下,代理商是通过中间商业公司完成“洗票”和“提取佣金”业务
的,由于在此情况下,中间商业公司往往利用“进项 多、出项少”,或干脆做违法动作,代理商提取佣金是不需要提供冲帐发票的。在“佣金制代理模式”下,代理商从药品生产企业提取销售佣金则必需提供合法的冲 帐发票。随着销售规模不断增长,代理商提供合法的冲帐发票也会越来越困难,势必考验企业财税处理能力。无论是代理商还是药品生产企业,均有可能需要花钱购 买“合法”冲帐发票。这就是代理商或/和生产企业销售利润会有所降低的另一个原因。
第四,企业管理升级。
在“底价代理模式”下,商业企业(实际配送商业)是由代理商进行管理的。在“佣金
制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直接开票给配送商业,配 送商业直接回款给生产企业。因此,生产企业必需对配送商业进行整合和直接管理,企业必需建立商务管理队伍。其次,药品生产企业不能再完全依赖代理商做各地 政府事务(例如物价备案、药品招标等),需要逐步
建立政府事务公关队伍。再之,企业必需提供完整、全面的市场营销方案,在配备相应专业推广队伍的情况下,协助代理商落实产品市场营销方案。
第五,综合实力的竞争。
在“佣金制代理模式”下,由于代理商的盈利水平有所下降,代理商的趋利行为将考验
企业的话语权,考验企业的管理水平,考验企业的产 品属性。因此,药品销售体制的变化,除了带来流通环节的重组、整合(原来主要依靠“洗票”获利的中间商业公司将会消亡)以外,对于管理水平低、人力资源匮 乏、产品严重同质化的药品生产企业而言,必将带来新一轮并购、重组的浪潮,强者愈强,弱肉强食。
2013年医药行业高开票是未来趋势
全国人大代表、步长制药总裁赵超在接受大智慧采访时称,医药行业高开票是未来趋势,传统定价模式难以持续。
所谓高开票,是医药生产企业将出厂价“高开”,同时将原先给各级经销商的返点费用也体现到营销费用中。举例说,一个药原本出厂价为5元,医院终 端销售价为20元,销售模式调整后,公司将出厂价“高开”为15元,最终到医院的终端销售价格同样为20元。但由于公司的实际出厂价还是5元,高开的10 元就计算到了销售费用中。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进行“高开票”,财务报表将体现为公司销售收入大增,销售费用大增,但净利润增幅放缓。广东一家大型药企的招标事务部人士分析,实施“高开票”后,生产企业一般要承受更多的赋税压力,给经销公司甚至医院的返点也将按比例减少,最终整个药品生产、销售产业链将同时承压。
赵超坦言,公司早就改成了高开票的模式,所以不会受到出厂价格调查和流通差价管理等政策的持续影响。
此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加强价格管理。并发布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流通差价率进行完善,增加了对流通环节的管理。
中恒等医药企业高开票后税收如何分摊?佣金如何提取?
1.转型的两个方向
现普遍存在的“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逐渐淡出市场是必然的。对于每个生产企业来说,根据企业话语权的强弱不同,这一天的到来之时时间的早晚而已。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有两条转型出路:
一是学习外资企业,在各省建立专业办事处和招聘医药代表管理公司药品推广工作,即“直营办事处销售模式”;
二是将现有代理商转变为企业的“准医药代表”,根据产品在各省招标的中标价格,直接开票给当地商业配送企业即高开票。一句销售业绩,代理商从生产企业提取销售佣金作为市场运营费用,即“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
在我国4700多家制药企业中,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制药企业来说,从“底价招标代理销售模式”一步跨入“直营办事处销售模式”是非常困难的。
首先是人力资源不匹配,因为无法在短时间内招聘到大量符合要求的销售管理人才和合格的医药代表。或者说,因为国内中小型企业的薪酬待遇水平远远低于外资企业,从而招聘不来高素质的基层销售代表和管理人员。
其次是资金不匹配,在直营办事处销售模式体制下,陡然增加的每月固定支出(如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差旅、房租、通讯和交通等)和可变支出(市场开发与维护、政府公关等)不适一笔小数目,新产品上市初期(导入期、成长期的初期)的财务亏损是许多中小型企业老板们无法承受的。
再次是资源不匹配。中小型企业在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下,机会都没有完备的政府事务部,类似物价备案、招标公关等这些政府事务公关工作都交由代理商代劳,企业在各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政府资源。另外,大量的医院开发和临床上量也需要广泛的医院人脉资源。这些政府资源和医院资源是中小企业非常匮乏的。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制药企业来说,从“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转型到“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是当前行业监管新政下最现实的销售模式选择。 2.税收问题
在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下,生产企业高开票后带来了两个现实且棘手的问题,即高开部分税收如何分摊和代理商销售佣金如何提取现金。
然而,在底价招商代理时期,代理商从生产企业获得底价发票,通常需要将这张底价发票送到一家商业公司(即“过票公司”),然手再通过这家商业公司开出一张高价发票(即“全价票”)给实际配送企业。通常这家“过票公司”按照“全票价”金额收取代理商9%~10%左右的管理费,即税费合一。而这个全价票的9%~10%管理费相当于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下高开部分的百分之几?通过表1模拟计算可知,大部分企业代理底价是批发价的20%~25%之间,因此,底价代理时期代理商付出的过票费大约相当于佣金制代理时期生产企业高开发票后高开差价的12.0%~14.5%左右。
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下,企业高开票后,高开部分应该向地方管理部门缴纳的税费又是
多少?各地略有差异,按照平均17%来计算,需要分摊的税费就是这个17%与12.0%~14.5%之间的差额大约3%~5%,因为高开差额产生的12.0%~14.5%税费代理商本来就应该承担的。
3%~5%的差额如何分摊?或将由生产企业、代理商和代理商的下游环节来共同承担。然
而,生产企业不可能找代理商的下游环节(例如分销商、代表和终端客户),因此第一步是由生产企业和代理商进行分摊,第二步是由代理商将分摊来的一部分转嫁给下游环节。
至于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各自分摊多少比例合适,这则要看生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有多
大。如果生产企业的话语权较强,肯定可以少分摊一些;反之,生产企业就必须分摊多一点,以便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话语权比较弱的企业,往往只要求代理商分摊高开部分15%~16%的税费;话语权比较强的企业,要求代理商分摊高开部分19%~20%的税费。
佣金制代理销售体制下,对生产企业来说,相对于底价代理时期而言,“额外”产生的
税收分摊不是最难的问题,最难的问题是如何先进提取大量销售佣金给代理商而企业又不违法。
药企要想比较安心地解决这个问题,既要在推广模式上进一步创新,也需要获得地方政
府的理解与支持。所谓推广模式上需进一步创新,例如,原来讲市场推广的一部分功能能(例如学术推广)交给代理商完成,现在可考虑将学术推广功能收归企业来完成。这样,返还给代理商的佣金还可以在前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也减轻现金提取的压力。
所谓药企要获得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在佣金制代理模式下,由于药企开出的是全价票,在货物销售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向当地政府交纳的税费(包括地税、国税、营业费用附加、所得说等)总量可能是底价代理时期的3~4倍。在向地方纳税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例如地税返还等。这并非不可能。事实上,有些药企也是这样做的。同时,目前企业普遍反映现在承担的税收太重,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到13%~14%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