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办法(2)

2019-03-29 14:23

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要实施成果产业化、资金需求较大并需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集团将协助其融资,以扩大产业化规模。

(二)无偿资助

1. 主要用于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初期阶段的必要补助和中试科技成果进行工

程转化的补助;

2. 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50万元,且承担单位要以2:1以上的

比例配臵自筹资金; 3. 无偿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首次拨付7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

第五章 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集团科技部组织集团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对征集的项目进行筛选、评审,集团科技部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 集团科技部结合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项目预算申请书,形成项目概算,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 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科技基金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 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四) 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条件资源和成果,提出集团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集团科技部根据集团公司对立项建议和项目概算的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及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科技部对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集团科技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基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课题进展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季度如实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科技部。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科技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路线、技术目标、计划进度等进行调整或有其它重大改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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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上报集团科技部审核,并报集团批准。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预算总额及科目支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集团科技部审核、财务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课题进展检查制度。集团科技部每半年以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 每年年终,集团科技部会同集团财务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撤换项目负责人、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合同并追回下达经费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将停止经费支持,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创新基金支持的剩余项目经费如数返还。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科技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集团科技部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并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集团科技部组织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的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审阅验收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研究开发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三十七条 集团科技部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 (一) 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

(二) 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拨付合同经费余额的70%; (三) 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第三十八条 项目在合同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验收的,可视为按期验收。推迟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集团科技部审批,推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结束后6个月。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完成1年后,集团科技部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对科技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果转化、产业化、市场推广、经济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属集团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中轻集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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