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研究

2019-03-29 14:57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研究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税务机关的执法者也受到了金钱、权力的诱惑,本文着重从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势、主要成因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对如何预防税务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健全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使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甚至有的人骤然暴富。一些身为工薪族的国家公务员,利用权钱交易,挤身于富有者行列。这些人当中,有职位高、权力大的,如胡长清、成克杰等,也有职位低、权力小的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拥有一定的执法和行政权力,是职务犯罪。税务部门属于国家执法机关,每个人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力,更应引以为戒,把手中的权力用之于为国聚财,为人民服务,谨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更好地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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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突出位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一) 职务犯罪的概念

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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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国家对税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案件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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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把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治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二、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的特征

职务犯罪涉及面很广,种类较多,综观各类职务犯罪,既有其他犯罪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特性,具体到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在税收第一线的非凡性,形成了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这种业务上的联系,给纳税户产生一种直观上的错觉,那就是“税官”有权,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全凭他的一句话就可定局,只要与他们搞好关系,就能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结果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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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和不自觉被那些“有心人”当成了重点“目标”成了被腐蚀的主要对象。从发案情况看,发生在基层的案件占90%。

(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从查办的税务人员犯罪情况来看,凡是发生在税务机关的案件对外影响较大,因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在执法的前提下知法犯法。一方面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或几千万的损失。

(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好,懂业务,加之他们工作辛劳,给领导和群众留下了较好的印象。而一些“见利忘义”的工作人员,在这种“好”的掩盖下,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为了防止事情的败露,一些人还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手段,实施连续的犯罪行为。

(四)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账簿凭证治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已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类案件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刊。尽管此案在犯罪数额上并不算太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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