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企业,应当根据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灵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财产保全方法,应尽量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尽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允许债务企业继续使用,避免因保全方法适用不当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1 .被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内的资金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企业其他账户予以冻结,解除对企业基本账户的冻结。
综上,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解除保全。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