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管理制度(4)

2019-04-01 16:02

2、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 3、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公司的。

4、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合法权利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9、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出勤纪律、请假制度、员工行为管理规范、各用人部门业务操作流程等各类管理规定,具体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见本手册其他各条规定)的。

4、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以公司绩效管理评分为界定标准),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11、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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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录用、试用、考核、薪酬、休假、调动、奖惩、解除、终止、辞职等方面与员工发生纠纷的应及时沟通解决。

(一)人事行政部因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并积极为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相应的辅导。

(二)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事行政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劳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应于备忘录的形式签字留存。

第九章 员工奖惩

第三十八条 管理职责

(一)人事行政部是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奖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有争议的奖惩决定进行仲裁。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员工的奖惩工作。 (三)董事长对各类奖惩决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九条 奖惩类别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包括表扬、记功、晋升,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等。

第四十条 奖励条件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奖励形式有:授予奖状、给予经济奖励、升职或调薪等,由部门主管提出,经人事部核实,最终常务副总审批通过执行。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的。 (二)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全体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三)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

(四)对公司管理制度等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五)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报告或妥善处理,避免让公司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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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其他公司认定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十一条 惩罚条件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书面警告、降级、辞退和开除等处分。

1.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 2. 上班时间串岗聊天,上网购物、游戏。 3. 代替别人打卡签到。 4. 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工作。 5. 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出现错误,情节轻微。 予以口头警告、6. 工作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调动、管理,影响工作批评即书面警正常开展。 告,同时每次处7. 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 于 50 元至200 8. 舆论是非,散布谣言。 元的罚款 9.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10. 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 11.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或培训课程。 12. 在公司区域内吸烟。 13. 其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 1. 一年中记过 3 次。 1. 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 3 日。 2. 一个月内受到口头警告或批评超过 2 次。 降级,同时每次处于 100 元至 500 元罚款 3. 无法胜任工作,违反岗位职责规定。 4. 擅离职守,导致公司受到较大损失。 5. 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 6. 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 7. 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8. 泄露业务机密情节不太严重。 9. 绩效考核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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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年累计2张书面警告。 2. 全月累计旷工 3 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达 7 天。 3. 侵占公司财产,私自向供应商、客人索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4. 与顾客发生争执,影响公司声誉。 辞退(无经济补5. 谎报情况,弄虚作假。 偿金) 6. 其他重大过失或行为不当导致严重后果行为。 7. 包庇员工舞弊,弄虚作假。 8. 泄露机密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 9. 私自复印公司资料,并将资料带出公司。 10.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 11. 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若员工对惩罚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上报给其直接上司,直接上司审核后报人事行政部核实。

第四十二条 奖惩建议由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签发并填写“员工奖惩建议表”,报送人事行政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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