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 论死刑的存废

2019-04-02 17:53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死刑的存废

一、 简介

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 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1. 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适用范围

他认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将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

①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或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

②处死该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

2. 政府无权对公民使用死刑

贝卡里亚就死刑的死刑观主要在第28章——关于死刑之内。该章开始即问道:‘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从此处即可以看出,贝卡里亚是反对死刑,至少是反对滥用死刑的。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所交给国家的权利不过是能够维持自身安全的那部分权利,并且越少越好。他们是绝对不可能将生命权这一最重要的权利,所有权利的基础交给国家管理的。

他接着写道:‘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斗。’所以当国家对公民实行死刑时,它所用的并不是他的权利,而是国家的强制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力量与公民进行斗争。在这里,贝卡里亚首先便剥夺了国家实行死刑的合法性。 3. 死刑的印象不强烈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死刑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刑罚,以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权利来为社会作借鉴。然而其短暂性又不能对人类心灵产生持续的影响。欲望促成人的健忘,即使对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它的。因而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反,久而久之,在大部分人眼中,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他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 4. 社会影响恶劣

人们在心灵的最深处,在那个比其他他让你和部位都更多地保留着古老自然的原始状态的地方,总认为: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当行刑者将死刑犯带向死亡时,被人们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的死刑,却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行它。让人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

三、 笔者有关死刑存废的观点

读罢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后,贝卡里亚着重提出的死刑观念,对笔者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贝卡里亚的严格规范死刑的思想,在今日,正是国内学者所倡导的主流思想。在此,笔者也提出对于死刑存废自己的观点,加入这论辩的浩浩大流中。笔者认为应该废除死刑,论据如下。

1. 没有谁有权利可以判处他人死刑

贝卡里亚一局他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没有人会以生命权与社会签订契约。所以死刑不再是权利,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战斗。贝卡里亚的观点有一个前提,你便是社会契约论。他的观点对社会契约论存在较大的依赖性,所以此处弃置不用。仅以生命权的珍贵作论据。

一切的权利在生命权面前都显得那么地苍白。对一个公民生命权的剥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便是一个国家的毁灭;对一种思想而言,便是一种思想的永久消失;对于一个种族而言,便是其永久地灭亡。这是一种无可挽回的刑罚。剥夺他人生命者固然可恨,但我们不能再剥夺另一个生命。 2. 犯错者有改过的机会

看着刚生没几个月的婴儿,醒时睁着溜圆的大眼睛看着这个世界,熟睡时又恬静地似林间的小溪。没人会认为这些婴儿是“恶”的,也许是他们的外表迷惑了我们。但事实是,他们的思想和外表一样纯净无邪。

那么是什么使一个本性善良的婴儿变成了一个罪大恶极的坏蛋,以至于社会要判处

他死刑呢?是整个外部环境,是外部环境教给了他们知识和技能,好的或坏的。这其中就包括社会的作用。当一个罪犯犯了大罪时,人们不去反思自己所造就的社会出了什么问题,而是以为地往罪犯身上推,并判处他死刑。死刑的存在恰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不完善,并减缓了自身的完善速度。社会需要的是给罪犯和自身一个改过的机会。 3. 死刑的有无和犯罪率并没有关系

借助贝卡里亚先生的观点: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性并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迫使罪犯不去犯罪的不是刑罚的严酷型,而是刑罚的确定性。很多情况下,人们犯罪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犯罪所得会大于损失。而死刑的损失必然是最大的,却仍然有人敢于触犯,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死刑不够严峻,实则是报有不被惩罚的想法,在这里,希望促使人们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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