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⑴ 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条款及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
⑵ 委托人与设计、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⑶ 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 ⑷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⑸ 当地现行的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⑹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
⑺ 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⑻ 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施工阶段。
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施工各方面关系,根据委托人项目管理的力量商定委派相应专业工程师进场,如强电、自动化工程师等。 3、每周参加委托人主持的工程协调会议,提出监理意见。
4、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有能力寻找或同委托人项目专业人员讨论研究优化方案通过设计院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
5、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经委托人审批认可后并检查督促实施。
6、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每周协调会议前将实施动态情况文字书面形式报委托人一份。
7、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必须做到每道工序受控,不脱岗,将发现的问题和管理薄弱失控情况及整改执行情况即时报委托方的项目负责人。
8、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一道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定位控制测量,并通知委托人专业工程师一起进行抽查尽办理签认手续,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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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
11、通知委托人一并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制表签认并存档。
12、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承建商作移交检验的工作。
13、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
14、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和监督承建商及时处理事故。
15、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6、在每月5日前编写上个月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上报委托方;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
17、根据承建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有委托人项目管理班子参加的初验,签署承建商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8、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整理,交委托人归档。
19、首席审查承包人的预算、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参与委托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承建商的竣工结算。
二、保修阶段
1、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制定维修的方案和措施。直至保修质量达到合格时为止。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提供技术资料。包括: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建设地区城市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土地使用证》、立项批文、以及其它有关批示,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标牌的需要;
3、协助委托人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 4、场地条件,能满足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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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派出驻工地代表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处理在施工中应属委托人处理的事宜,包括参加工程协调会及组织竣工验收,如有意见上的不统一监理方可直接向委托人报告。
6、支持监理方在执行职责中的一切符合委托人利益、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令的做法和意见、建议,按委托人约定的程序审定行驶。
7、委托人与他方签署的订货合同由委托人负责并督促到货期和货到现场,并送有关文件资料给监理方。
二、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
3、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门牌申报工作;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5、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等专业报装工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则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额外工作报酬等按以下条款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一期工程规模44917m2,在合同工期内(18个月)的监理酬金为人民币 70 万(大写: 柒拾万元整 不扣除以前监理单位已完工作的支付报酬,但超出工期的附加工作报酬不另计,交接收原监理单位的资料和一切手续。),并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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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根据合同约定另发通知;
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资料、施工合同,按管理需要提前提供。
第二十五条 监理合同有效期延误,非监理人原因按以下的约定执行;
2.付款方式如下:
①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开始实施监理服务工作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10%的预付款,共7万元。预付款在以后三次支付款时抵扣。
②监理酬金进度款在合同工期内(18个月)按施工进度节点同步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7万元。监理酬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至95%。
③监理酬金5%余款在一年保修期完后10天内支付。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①由于工期延长,未能在本合同明确的施工工期内(18个月)完成,监理方根据本工程特约情况不要求补偿附加工作报酬。
②如中间暂停施工二个月以上或施工工期非监理原因延期四个月以上的监理人员需部分留守处理善后事宜,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报酬=留守人员实发工资标准/月x以上约定超出工作日/月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如本工程经过监理人的努力,经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评定整体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良样板工程,委托人同意给予5万元奖励;若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处罚监理人相同数量金额。另节约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单方比率(具体计算节省额办法另协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保修期责任: 监理保修期为 12 个月。
监理人负责检查项目使用状况,确认问题责任所属,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
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当成合格的验收(如原材料按非合同约定品牌进场、各项工程的验收等),经委托人发现核实后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给予更换人员,第三次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监理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认真实行旁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跟踪落实,若施工后在24小时没及时发现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整改,造成返工而延误工期,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总额不超过监理总额的15%),依此类推,罚款从当次进度款中扣除。3、监理人派驻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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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正常施工时监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他监理人员按工程进度需要及时派驻,监理人必须保证派驻人员足于满足施工旁站的需求,总监和总监代表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中途调离本项目,监理人员吃住应在工地现场。4、监理人根据施工合同,在规定时间召集组织各施工单位编制确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并编制总体控制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若不能按时提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监理人责任。施工时监理人应认真做好进度控制,包括审核施工方的进度计划(总体、月、周计划)及时核查监督纠正施工实际进度和计划的偏差,监理人如有失职,承担相应责任。5、监理人配合委托人严把质量关,处理好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监理事易,不能因此延误办理相关资料的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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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施工各阶段监理人员名单表:
施工各阶段监理人员名单表
各阶段 姓名 总监理工程师 机电工程师 机电工程师 土建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基坑阶段 √ √ √ 主体阶段 √ √ √ √ 装修、安装阶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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