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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借款和利息。2000年元月份,胡燕给郑天赏打电话问200万元的帐平了没有,郑告诉胡平了。胡燕问,是否全部用李建国留下的那两个帐户平的,郑说不是,又从平顶山在上海的自营帐户上取了一些。③牛苏红的证明印证,郑天赏从其手中取走号码为A143529191的自营帐户,并于2000年初从号码为A287964627帐户中取款10万元交给郑天赏。④滕侃证明,1999年5月5日从帐号为201363259的上海营业部自营帐户上取款200万元。1999年10月13日从上海民生公司收回30万元,郑天赏交给其9.48万元,加上罗一光、高询交给其的四笔款共计220万元,均存入了201363259帐户上。滕侃的证明与罗一光、郑天赏的证明相吻合。⑤司法会计鉴定及有关财务资料与以上证人证言相一致。
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证明了下列事实:①被告人胡燕安排李建国从上海营业部调取200万元资金的事实存在;②为了使胡燕所调取200万元符合财务规定和保证资金安全,经胡燕同意,上海营业部借用上海民生公司的帐户将200万元转给了胡燕;③这笔款用于偿还徐建设开办的博弈实业公司欠款;④因检察机关查上海民生公司的帐,为应付检察机关的调查,上海民生公司与上海营业部补签了200万元的借款协议。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上海营业部为了使胡燕非法调取的资金符合财务规定和保证该资金的安全,才通过上海民生公司的帐户将款转给博弈实业公司,并征得了胡燕的同意。事后,民生公司就该款与上海营业部补签的借款合同,则完全是为了应付司法机关的调查,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胡燕非法调取资金的事实。如果没有胡燕从上海营业部调取资金的非法行为,就不会出现借用上海民生公司帐户转款的事实,更不会出现上海营业部与上海民生公司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也正是由于胡燕,是借用上海民生公司的帐户,调取上海营业部的资金,而不是上海营业部将款借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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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生公司,因此,才有胡燕让郑天赏等人平帐的事实发生。被告人胡燕及其辩护人提出上海营业部是将200万元借给了上海民生公司,与胡燕无关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四、1998年9月为了应付检察机关的调查,被告人胡燕从证券公司行政区营业部调取20万元国库券,放到公司财务处,伪造徐建设抵押偿还1996年在证源公司借款和紫荆山营业部借款利息的假象,同年10月19日,当得知检察机关要查行政区营业部的帐时,胡燕便指使公司计财处副处长丁国政让河南亚融公司出资28.40万元,购买20万元国库券交给行政区营业部平库,胡燕又指使亚融公司用伪造的发票将帐走平,事后,胡燕以20万元国库券属徐建设所有为由,让徐从公司取走据为己有,折合人民币28.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①、被告人胡燕供述:为了填补徐建设借证源公司100万元还差9万元的高息,和徐建设借紫荆山营业部300万已还给金五一而金五一不承认的7.2万元高息的漏洞,我和金五一商量了一下,决定从行政区营业部调20万元国库券放到公司财务处,应付检察院的检查,我用电话通知行政区营业部经理吉东升,让他从库里借20万元国库券交给了江潮。后来,检察院要查行政区营业部的帐,我又打电话给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董芳借钱,让计财处丁国政从资产管理部向河南亚融公司借了29万元钱,到省财政证券公司买了20万元国库券交给了行政区营业部平了库。紧接着,丁国政找我说:“检察院又要查亚融公司的帐,怎么办?要不先用点单据把帐平了吧。”我这里有郭萍和丁国政找的发票,陈明放让亚融公司的会计马建萍来我办公室把这些发票拿走了。1999年夏天,检察院不查这事了。国库券到期兑付时,我安排江潮把20万元国库券交给了徐建设。②、徐建设供述:我找到江潮把这20万国库券拿走了,兑付了28万元现金自己用了。③、吉东升证明:胡燕给我打电话,想用债券部20万元国库券,我问她怎么用,胡燕说让郭敏交给江潮就行了。随后,我就给郭敏打电话让她从库里取20万元国库券交给了江潮。④、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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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证明了胡燕让其到亚融取走支票在省财政证券公司购买20万元国库券,又将所购国库券交给了行政区营业部,事后,胡燕又让其找了些发票交给胡的事实经过。⑤、郭敏证明了根据吉东升安排,将其所保管的库存20万元国库券交给了江潮,后来丁国政又送回20万国库券的事实经过。⑥、董芳证明了在其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期间,胡燕打电话,让公司财务处丁国政从资产管理部所负责的亚融公司取29万元现金支票。事后,胡燕打电话让丁国政将取29万现金支票的借条抽走,并允诺事后找发票冲帐的事实。⑦、徐薇证明:在其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出纳期间,经董芳安排,98年10月13日丁国政从资产管理部取走29万元的现金支票,事后又交回6000元现金,直到同年11月份,会计马建平交给徐28.4万元的发票,冲销了丁国政取走的28.4万元。⑧、江潮证明:在其任证券公司计财处清算员期间,胡燕在电话中说:“那20万元国库券是徐建设的,你给了徐建设吧。”江在办公室将20万元国库券交给了徐建设,这20万元国库券是胡燕在98年10月份告诉江潮是徐建设的公司借证源公司100万元借款利息,是由郭敏交给江潮的。⑨、河南财政证券公司留存的河南亚融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19日购买的国库券凭证一张,券种96无记名一期国债,面值200000元,百元价格142元,应付金额284000元。河南财政证券公司证明:亚融公司所购该期国债于96年3月10日发行,年利率14.5%,期限三年。⑩、亚融公司98年10月13日支付29万元的银行存根,记帐凭证和用于冲销28.4万元的发票及记帐凭证。
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证实:①被告人胡燕让徐建设从江潮处取走的20万元国库券属证券公司所有;②江潮是在胡燕告知其该国库券“是徐建设的”情况下,让徐将国库券取走的,并且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据此,本院认为,自徐建设从江潮处将20万元国库券取走后,该20万元国库券已脱离了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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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制,胡燕、徐建设对其已实际占有。被告人胡燕及其辩护人称20万元国库券已兑换成美元通过香港银行个人帐户,汇往证券公司在美国开办的分公司,胡燕、徐建设没有占有的辩解不能成立。
五、1994年9月,被告人胡燕在担任河南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徐建设与河南佳诚广告服务中心合伙买断当年郑州糖烟酒交易会期间《郑州晚报》广告经营权,指使河南省证券公司紫荆山营业部经理金五一,由紫荆山营业部借给徐建设开办的河南省博弈实业公司310万元,至1994年12月16日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胡燕对1994年秋天为博弈实业公司与河南佳诚广告公司合伙买断当年郑州糖烟酒交易会期间《郑州晚报》广告经营权,指使金五一从紫荆山营业部借给博弈公司31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②徐建设供述:经胡燕安排,徐从紫荆山营业部借款310万元。③金五一的证明与被告人胡燕、徐建设的供述相印证。④吴敏证明:在其担任紫荆山营业部财务部经理期间,于1994年9月份,按照金五一的安排,吴敏让会计江潮从股民保证金中转给博弈公司160万元,从美佳丽公司借款中截留150万转给博弈公司。⑤江潮证明:在其任紫荆山营业部会计期间,按照吴敏的安排,通过该营业部在河南省建设银行营业部的开户帐号,分两次共转给博弈公司310万,94年12月份,徐建设的博弈公司通过上述帐号归还给该营业部310万元。⑥卞洪荣证明:在其任河南博弈实业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河南省证券公司紫荆山营业部分两次转到博弈公司310万元,借款期间,卞洪荣和现金出纳薛聪敏分两次交给金五一借款利息共计15万元,金五一未给出具收到利息的手续。后来将310万元借款一次性还给了紫荆山营业部。⑦薛聪敏证明:薛跟随卞洪荣到紫荆山营业部送过一次借款利息,但不知是多少钱,紫荆山营业部的一个男的将钱收住,但没见那人出收钱手续。⑧另有河南省佳诚广告服务中心与河南省博弈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河南省佳诚广告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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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郑州晚报社广告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河南佳诚广告服务中心与河南省新鑫镍铜合金厂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河南佳诚广告服务中心委托新鑫镍铜合金厂将其所借308万元直接划入博弈公司的委托划款书,河南证券公司经六路营业部(原紫荆山营业部)出具的94年9月9日将160万元转给博弈公司经济信息部、94年12月16日博弈公司经济信息部将310万元转给紫荆山营业部的情况说明,以及银行往来转帐支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六、1996年12月2日,在被告人胡燕担任河南省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被告人徐建设因筹办博弈文化用品商场缺少资金,让胡燕从河南省证券公司为其借款,胡燕便指使河南省证券公司紫荆山营业部借给徐建设开办的河南省博弈实业公司300万元,至1997年2月27日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胡燕供述了为徐建设筹建博弈文化用品商场,安排河南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金五一从紫荆山营业部借给徐建设30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徐建设的供述与胡燕的供述相一致。②金五一证明了胡燕指使其安排紫荆山营业部借给博弈实业公司的事实,紫荆山营业部经理胡晓梅、会计卢美琴印证了金五一的证言.③河南省证券公司紫荆山营业部与河南省博弈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借款协议”和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处出具的证明证实,紫荆山营业部同意博弈公司以博弈公司所属商场作抵押,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息10.7%,96年12月2日紫荆山营业部通过内部往来帐户转入证券公司资金300万元。同日,证券公司将该笔资金通过市人行营业部帐户转入省博弈实业有限公司,97年2月27日,博弈实业经济信息部将该笔资金300万元转入证券公司人行工农业帐户,证券公司计财处于97年元月11日通过公司内部往来帐户转入紫荆山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