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账号、密码等资料交给陈某。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张某某先后6次往该股票账户中注入资金,共计注入60万元。陈某将张某某为其注入资金的情况和数额均告知了许某。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陈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账户及其资金进行炒股,共买入、卖出股票20笔,炒股亏损25万元。
2000年,该市市委干部李某为感谢和进一步获得许某对其职务提拔的关照,向许某表示其认识一些有关系的人,可通过这些人到省里活动,帮助许某提任更高职务。许某表示同意,并说没办成事之前不要把钱都送出去。此后,李某向冒充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声称认识很多高级领导并能帮助许某提拔的骗子刘某某先后送出30万元,上述钱款均为李某所出。事后,李某告诉许某,已为其提拔的事情花了二三十万元。
问:许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 关于许某收受张某某钱款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一是在主体上,许某作为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二是在客观上,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张某某的请托,为张某某及其亲友在职务升迁、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作为回报,张某某将60万元存入股票账户,将账号、密码等股票资料交给许某之妻陈某买卖股票,对此许某知情。纵观整个过程,权钱交易特征非常明显。
三是在主观上,张某某与陈某商谈开设股票账户,将钱存入股票账户给陈某炒股时,许某在场并同意,足以认定许某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四是许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连接性。 关于许某同意李某代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送钱问题,许某这一行为应构成受贿。
首先,许某明知李某为许的职务提拔而花费巨额欠款,非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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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还提出提拔的事没办成之前不要把钱都给声称能为其跑官的刘某某,其主观上显然同意李某等人为其提拔送钱,具有收受李某贿赂的故意。
其次,在这一过程中,虽然许某没有直接得到欠款,也没有将钱款据为已有,但是这些钱款用于许某的职务提拔,许某表示同意,实际上属于对贿赂财物的用途和去向的处臵问题,就李某而言实际上这些钱为许某而支付也就是送给许某的。因此,许某的这一行为也应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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