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为保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在仓库中的浓度不超过危险浓度,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合理选择通风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2在防火防爆环境中对通风排气的要求应按两方面考虑,一是易燃易爆物质,其在仓库内的浓度一般应低于最危险化学品蒸气爆炸下限的1/4(爆炸下限参照MSDS提供数据);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质,还应考虑该毒物在仓库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5.4.3化学品仓库的通风气体不能循环使用;排风/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风机室,送风系统应送入较纯净的空气;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化学品仓库使用的通风机和调节设备应防爆。设备的一切排气管都应伸出屋外,高出附近屋顶;排气不应造成负压,也不应堵塞。
5.5 防泄排液堤
甲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地板上还应涂上环氧树脂,以防止化学药品渗漏,对地面的腐蚀。
化学品仓库内应设有排液槽,地面应设置成斜坡,使泄漏之液体收集到排液槽内。排液槽宜设置一定的坡度,其末端应设有一集液池(室内室外都可以),方便排液槽内的液体聚集到集液池内。集液池需有一立方米之体积,其结构应防渗漏。集液池设置在墙角处,幷于墙上设置一出口,便于抽取泄漏之化学液体。集液池要尽量密封,防止收集的液体挥发到空气中,对环境造成危害,同时产生火灾隐患。
5.6安全出口设置
5.6.1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6.2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5.7温度调节
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储存的化学品的性质,本公司化学品仓库的温度宜控制在-10℃~+35℃之间。化学品仓库宜设置温度计及空调,以控制化学品仓库内的温度。
空调设置的位置宜远离进排风设备,同时满足2.2.2中对电器防爆的要求。5.8静电导除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静电和导静电设施。
人员进入仓库应穿静电防护服和静电拖鞋,搬运员工应穿防静电鞋套。仓库的地板上应涂上环氧树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如导线接地。
6、化学品仓库的监控探测系统
园区化学品仓库需设置监控摄像头,有毒气体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等监控探测系统。监控探测系统同时应满足2.2.2中对电器防爆的要求。
监控探测系统的各个部分要连接到消防监控室。
6.1火灾探测器:
化学品仓库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满足下列要求: 6.1.1. 以感温探测器为主,但需为防爆型。 6.1.2. 探测器回路需连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 6.2 气体监测器
仓库应设置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监测器,用以监测IPA及酒精等有毒易燃易爆挥发气体,监测器也应为防爆型。监测器应设置于地面30cm处,检测精度浓度一般应低于最危险化学品蒸气爆炸下限的1/4(爆炸下限参照MSDS提供数据);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质,还应考虑该毒物在仓库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7、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7.1人员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7.1.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7.1.2.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1.3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幷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7.1.4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7.2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须配备防毒面具、防渗手套、防护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做应急准备。公司应依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基准”向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次发放时需由课级主管确认幷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更换记录表”,月底呈部门经理签核后保存。
加强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掌握如何正确使用及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于使用前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及外观进行检查,若该劳动防护用品已失效,应进行更换。
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线作业当劳动防护用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或已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7.3动火作业管理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於显眼处张贴安全标识。
进入化学品仓库的人员,必须登记,幷交出携带的火种(如打火机、火柴)。 化学品仓库内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上报相关主管,幷向环安部门申请进行特殊作业,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时应依据公司《承包商环安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将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转移后方可作业;环安部门应对作业现场检查。作业结束后,施工负责人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7.4化学品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幷实行严格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品存处地点必须张贴所存储的所有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要求:
7.4.1MSDS必须为十六项,中文版
7.4.2产品名称及厂商名称,联系方法要齐全
7.4.3危险性、储存,防泄漏,,灭火,个人防护等信息要详细准确 7.4.4相关成分及危险性,危害性要详细准确
7.4.5易燃化学品的著火点或燃点、闪点信息要准确,范围不能太大 危险化学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目前名硕的危化品主要是含酒精异丙醇的助焊剂、清洗剂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比较相似,具体储量要求及间距如下:
7.4.6化学品仓库内不能超量贮存(不得超过三个月用量),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道路通畅。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垛与垛间距大於1m,垛与墙间距大於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大於2m。
7.4.7化学品贮存量及贮存类别见表7.4。 表7.4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信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7.5废弃物处理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应定时对集液池内及用其他方法收集的废弃溶剂进行清理。将废弃溶剂收集到废材区的指定区域,幷且保持整洁,不得有其他废弃物混放、外溢、遗散等污染环境的情形发生,废液桶应标示清楚废液的类别及危害信息。当废弃溶剂达到一定量时由总务部门联系厂商进行回收。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满足《废弃物管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一 贮存危险化学品设施与铁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为例,查阅结果参见下表: 标准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年版) 第4.8.3条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 设计规范 GB50160-92 第3.1.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 液化烃罐组与国家铁路中心线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国家铁路中心线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第4.0.7条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2470-97 第5.2.3.2条 AX级建筑与国家铁路线 当计算药量30 2.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的安全距离为60m,铁路指铁路中心线。 3 从表可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1000m的安全距离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3个专业标准中最高规定的60m,高出16.7倍。即使比非常严格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专业标准规定的95m,也高出10.5倍。上述4个专业标准中所列物质,均属危险化学品。 据《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仓库是“用以贮藏和放置物资的场所或建筑物。”《石油库设计规范》第2.0.1条:石油库为“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由此可见,表中所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罐组;甲、乙类工艺设施;石油库等,均应该属于贮存危险化学品仓库。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是GB18265的撰写单位,我们向该协会如实反映了上述情况,并咨询石油库等外部距离应以哪个标准为据。该协会负责人解释说:“如果有专业标准,则以专业标准为准。” GB18265是高标准,但很少有符合这一安全距离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此可见,要求安全距离为1000m的规定,实在是过于苛刻。另外,也与其他专业标准相差太大。建议有关部门立题研究,尽快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外部安全距离,尽快修改GB1826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