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

2019-04-15 20:42

(十九)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二十)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台账统计工作。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风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报送银监会。 六、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

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银行法人总行职责。实施信贷分类;审批新增贷款;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审批存量贷款分类处置方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总量。

(二十五)银行分支机构职责。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正确发起融资平台退出;正确发起新放贷款;正确落实存量贷款增信整改;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名单、违约、重组等)。

(二十六)法人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各银行法人总部落实“降旧控新”目标、准确信贷分类、规范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合理处置存量贷款风险、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二十七)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银行分支机构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发起融资平台退出、确保新发放贷款依法合规、正确整改增信存量贷款、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二十八)银监局(分局)职责。确定辖内融资平台名单;按是否退出对辖内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明确辖内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填报“三项整改”(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息;逐户监测融资平台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关注今年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及还款情况。对于未按照监管规定对辖内银行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或检查后未责令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统计信息部门职责。开发维护平台信息采集系统;及时汇总报表数据;及时分析研究数据;提出违规问题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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