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所有挖方均应符合图纸和相应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c) 挖方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负。
d) 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e)在整个施工期问,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沟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如因排水、降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f) 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
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g) 沟槽开挖时应随时注意槽壁情况,如发现裂缝和坍方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处理后再继续进行。
h) 挖方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i) 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j) 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之后,才能进行回填。 (二)施工要求:
a) 沟槽开挖前检验上口灰线平面尺寸应符合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的要求。
b) 检测沟槽高程、中线每侧底宽,注意不使槽底土壤结构遭受扰动或破坏;当机械开挖时,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20 cm左右不挖,采用人工开挖。 c)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掩埋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2)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1.0m。
d) 根据槽深、土质、施工季节以及槽边建筑物情况等因素,审查沟槽支撑选用是否合理,加工制作是否符合要求。
f)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g) 由于地质不均匀、施工超挖而引起土壤扰动等设计以外的特殊情况,监理人员会同设计、业主、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地基处理方案。
h) 质量标准和检查频率应符合《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相应的规定。
1. 5槽底地基处理和管道基础 (一)一般要求:
a) 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核准。
b) 沟槽底面应按图纸规定的压实度进行夯实。若沟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说明不符
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
(二)施工要求: 严禁地基浸泡水;
a) 在地基处理及压实过程中监理旁站,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b) 管道基础混凝土施工;
(1) 管道基础混凝土应采取施工措施避免裂缝;
(2) 混凝土基础侧向模板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模板安装后应缝隙严密,支撑牢固,并符合结构尺寸的要求;
(3) 管道基础混凝土施工中监理旁站,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4)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混凝土平基的抽查,复查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监理员随机复测平基的中心位置、高程、宽度、厚度、蜂窝麻面等是否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5) 质量标准及检验频率见《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的表3.2.1。 1. 6安管
a) 下管前对沟槽的检查:
槽底:应不受浸泡,杂物清除干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要求; 槽底高程和宽度:应符合质量标准; 槽壁:如有裂缝及坍塌危险者必须处理; 堆土:是否便于下管。
b) 管材检查:三证齐全,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c) 下管:
(1) 下管应由两检查井的一端开始,铺设承插管,应按照下游向上游即承口朝向施工前进的方向。
(2) 人工下管应缓慢进行,防止绳索折断,下管后应立即拨正找直,拨正时撬棍下应垫以木板,不应直接插在混凝土的基础上。
采用吊车下管:检查吊车行走路线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在架空输电线路下下管应检查在起吊时是否符合下管所需避开的有效距离的要求,另外,下管时应专人指挥,统一明确信号,防止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