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原则进行党组织运转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认定。但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明确党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范围、税前扣除原则(特别是相关性的把握)。
二是党组织活动经费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党组织运转经费税前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有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据实扣除,即必须是先用党费支付,党费不足支付的,再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当期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超过扣除标准的,才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在扣除时可与职工教育经费一样,列入管理费用科目。
附:有关省份税务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扣除标准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有关省份税务机关
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扣除标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3、江苏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的通知》在全国率先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并可据实在税前扣除,明确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应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以从分管的党费或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或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