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虽登记在乙名下,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析二》第17条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属于共同债务。